员工被派往外地工作期间猝死 能否认定工伤?

  
2025-07-07 11:40:54
     

江黎 隆志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员工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是职场中的常见情形那员工在外派期间猝死这种情况是否认定工伤呢?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外派期间履职行为属工作时间,猝死地点与工作相关,用人单位无法排除非工作原因,最终判定为工伤,此案也为外派员工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参考。

外派员工猝死引争议 工伤认定陷僵局

林某某系陕西某公司员工,该公司并未与林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某公司安排林某某前往公司承接的成都项目工地A和项目工地B从事相关工作。公司负责人田某搭建微信工作群,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口头安排林某某的工作。此外,田某还为林某某在项目工地附近租住一处住房用于临时居住,而林某某则在两个工地之间按需调动。

2022年12月29日晚,林某某在工作群中为次日前往项目A工作提出工程计划及需求。第二天,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临时住所出发后,在途径项目A停车场大门口时倒地,后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后因林某某是否系工伤有争议,林某某之子先后申请工伤认定和提起诉讼。

外派履职期间猝死应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林某某受公司指派前往异地工地施工,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在外出履职的特定时间段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依附性会随着距离而相应减弱。林某某在工作时间与合理休息时间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均应属于工作时间。

同时,林某某经常在两个项目间调动,且项目A已属收尾阶段,相关聊天记录亦能证明事故发生地与林某某即将开展的工作具有联系,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属于工作地点。

此外,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