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朋友透支后朋友意外去世,还款责任该谁承担?

  
2025-07-03 14:19:3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信用卡使用逐渐普及。生活中,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碍于面子或者朋友关系,会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如果按时还款没有逾期尚可相安无事,一旦出现意外,还款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邛崃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康某佳、康某超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022年10月,康某强(康某佳之父、康某超之子)因经济困难向多年好友向某岚借款。鉴于多年的朋友关系,向某岚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借给康某强使用,约定康某强刷卡后自行还款。2023年11月,康某强先后三次在邛崃市万全CHN刷卡消费,共计53971元。康某强不仅未按约定归还信用卡,还因突发心梗于12月16日去世。康某强去世后,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向某岚在收到信用卡账单后不得不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和利息54944.1元。

康某强去世后,向某岚与其遗产继承人康某佳、康某超进行过沟通,康某佳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微信向向某岚转账3000元,之后便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因康某佳、康某超作为康某强的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债务,向某岚于今年1月将二人起诉至邛崃市法院。

邛崃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向某岚将信用卡出借给康某强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与康某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康某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支付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需自行承担利息及罚息等,故康某强需偿还53971元,扣除康某佳已偿还的3000元,还应偿还50971元。今年3月,邛崃市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康某佳、康某超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向某岚5097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向某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向某岚与康某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尽管康某佳、康某超声称未继承康某强遗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康某佳、康某超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康某佳、康某超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向某岚50971元及相应利息。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