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双方约定好了运输费用和时间,承运方却没有按时交货,造成损失,这个损失谁来赔偿?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认为:承运方全额赔偿。
2023年3月17日,黄某通过某运输APP与货车司机李某达成运输协议,双方约定了运输时间、货物、方式、路线、运费等内容。谁知,货物并未按时运输至约定目的地,经多番联系,黄某才得知货物滞留在重庆火车站货场。李某要求黄某先行支付运费才配合送货。迫于无奈,黄某于当日向李某全额支付运费,并要求其次日中午前送货到位。由于李某安排的货车未能一次性装载全部货物,黄某不得不另行联系车辆转运剩余货物,并产生额外费用1200元。期间,黄某告知李某该笔费用应由其承担,李某虽口头表示认可,但始终未实际支付。之后,转运司机通过微信向李某索要运费时,却发现已被李某拉黑。因此,黄某只得先行垫付该笔费用。
3月26日,所有货物到达目的地,而黄某因延迟交货被公司罚款500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黄某将李某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其垫付费用1200元及因李某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元。
庭审中,李某承认未与黄某协商便擅自将货物运输方式由货车整车运输改为火车运输,原因系货物体积较大,货车运输成本过高。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之间缔结了运输合同关系,通过微信约定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依约全面履行。李某作为在专业货运平台经实名认证的货车司机,在接单时应就订单情况作出专业审慎的判断,在承运过程中出现无法全部装载、承运成本高于运费等情形时,应及时与托运人沟通协商,其擅自变更承运车辆和承运方式导致到货延迟,且要求黄某提前支付全部运费、拉黑案外人司机拒付额外运费等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流法院判决李某向黄某支付黄某垫付的运费1200元及其经济损失50000元。
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双方在缔结运输合同时,应当明确收货人信息,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以及承运方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若承运人未经协商擅自更改承运车辆、运输方式,致使货物延迟送达或发生损毁、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订立合同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审慎对待、诚信履约,若发现合同履行存在障碍,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擅自做主,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缔约主体应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