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豪车“消失”……法院这样判,只因买的是抵押车

  
2025-07-03 15:04: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崭新的外观、白菜的价钱,标价仅为市场价一半的抵押车总是格外诱人。抵押车看似“白菜价”,实则暗藏法律陷阱:未过户车辆可能被抵押权人拖走。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运输抵押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6月初的一天,索某向做二手车买卖的微信好友媛某了解二手车时,媛某向其推荐了一辆甘K牌照的宝马525轿车。由于这辆车系抵押车,无法过户,双方经过商议以6.2万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协议。

6月11日,索某付清购车款后,媛某告知其提车地点为山东省博兴县博兴镇。因有事无法亲自前往山东省博兴县博兴镇提车,索某便通过小程序下单,花费1700元(货到付款)委托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车辆从山东滨州运至成都。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接单后,当日便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运输业务转包给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承运,由其将案涉车辆运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停车场。

6月15日,当索某前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停车场提车时,却发现发现车辆已经丢失。查看停车场监控后发现,车辆在当日凌晨被他人拖走。索某当即要求托运这辆车的司机解决,司机拒绝解决后报警,警方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

沟通协商无果后,索某将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购车款615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

庭审中,被告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后续承运工作,赔偿责任与自己无关。同时,案涉车辆系权利存在瑕疵的抵押车辆,且索某下的订单上已明确备注“抵押车发生盗抢概不负责”,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虽然案涉车辆是自己公司实际承运,但同意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索某明知车辆是抵押车且无法过户,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虽然案涉运输订单中备注了“抵押车辆发生盗抢概不负责”,但经当庭查看索某手机下单页面,该订单未备注此条款,且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索某发送载有该备注的订单日期为2024年6月15日,晚于双方签订合同时间2024年6月11日,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双方对“抵押车辆发生盗抢概不负责”达成合意。但索某并非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且卖方已告知购买抵押车后整车拆除GPS等事宜,索某购买抵押车存在较大风险。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被案外人拖走,而该拖车人称其为车辆所有权人,可见车辆系相关权利人行使权利被开走,并非因承运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丢失。且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车辆被拖走后已及时报警处理,已尽到谨慎义务。索某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购买,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经过审理,法院于近日依法驳回原告索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抵押车的特点是:有合法的车辆手续和抵押手续,有可以上路的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且是附随权利,一般依附于债权,没有单独的担保权存在;不能过户,但能正常使用;抵押车价格很低,比二手车的价格都低。

抵押车有几种抵押情况:按揭贷款抵押给银行的;购车时向汽车厂家金融公司抵押的;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而抵押的。

虽然机动车质押具有方便快捷、流动性强、成本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质物的所有权不明、质物的价值波动、质物的损毁或灭失等。为有效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机动车质押的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法、合规的机动车作为质物,核实其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避免涉及偷盗、赃物、抵押、租赁等纠纷。

2、签订书面的机动车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质押期限、质押费用、违约责任等,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质物的交付方式、使用范围等事项。

3、将机动车质押合同登记在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将登记信息及时反馈给当事人,以便及时监督和查询。

4、在质押期间,定期检查质物的状态和价值,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补充担保、提前清偿债务等。

5、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及时办理质物的解除登记和返还手续,收回相关证件,并在合同中签署解除确认书,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