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家居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要求公司向杨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87582.72元。
2021年8月13日,杨某入职邛崃某家居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19日,公司以杨某连续5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不能胜任营销经理岗位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要求杨某当日就到公司在双流九江的整装生活馆报到上岗。杨某多次以书面和微信方式表示不同意调岗,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几经交涉未果,某家居公司于8月29日以杨某未按时到新岗位工作系旷工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8月30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10月21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家居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87582.72元。
某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随后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向杨某支付87582.72元的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本案中,某家居公司与杨某就调岗未协商一致,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绩效考核标准、依据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告知等。因此,公司在未与杨某就调岗协商一致并将其移出打卡考勤系统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同时,针对加班工资问题,某家居公司主张杨某的年休假已在春节放假期间进行调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春节放假包含折抵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已告知杨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杨某加班时段已安排调休。而杨某提交的出差行程单明细、报销单等证据证明了其加班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某家居公司应支付杨某相应的加班工资。
今年1月,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家具公司向被告杨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87582.72 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家具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后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告知员工相关标准和程序,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引发劳动争议。在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的岗位调整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