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叶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当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背后隐藏着探望子女的渴望,当法律程序成为修复亲子关系的契机,法官如何以柔性司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徐某与前夫甘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前夫抚养。因双方沟通不畅,徐某多次探望孩子受阻,徐某以“变更抚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富顺县法院板桥法庭的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中敏锐地发现,徐某的核心诉求并非改变抚养关系,而是希望保障其探望权。而其前夫甘某则因担心探望影响孩子生活、学习,对探视时间和方式心存顾虑。双方僵持不下的背后,是对孩子成长的关切,却也折射出探望权行使中的现实矛盾。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徐某释明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向甘某说明阻碍探望可能对孩子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强调父母离婚后仍负有共同抚养的义务,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保障子女情感需求的重要途径。
经过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徐某撤回变更抚养权起诉,甘某承诺按之前离婚协议约定保障徐某探望权。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更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夫妻关系的终止不应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探望未成年子女是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弥补成长缺位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