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居民小区电梯运行频遇噪声,多次要求整改仍未见明显改善。当居住环境受到噪声污染,居民应如何保障权益?6月5日,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三周年之际,天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该案由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与环境工程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局、生态环境局、正兴街道、成都环境集团工作人员,西南财经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高校学生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中原告杨某购买入住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后,认为公共区域电梯运行造成噪声困扰,导致其在夜间难以入眠,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某将开发商、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对案涉电梯进行专业降噪整改并承担检测费用、精神抚慰金。三被告认为案涉电梯运行声音符合相关标准,且生产质检、安装、维保均检验合格,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明,杨某的房屋位于楼栋顶层,且楼栋配备两部电梯,机房均位于天台。杨某房屋入户东侧及厨房与其中一部电梯共墙。杨某自行委托北京某环境检测中心对案涉房屋噪声进行专业检测,部分检测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参考标准值。
因噪声污染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特点,为实质化解纠纷,在召开庭前会议固定各方诉辩意见、进行证据交换后,合议庭组织各方在夜间进行了现场勘验。法官深夜在原告家中不同地点亲身感受噪声影响,同步对电梯机房及现有减震降噪措施进行勘验。
庭审中,合议庭在庭前会议和现场勘验基础上,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是否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采用何种标准判断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以及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后续降噪措施如何实现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同时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通知专家出庭陈述专业意见,为案件准确处理打好基础。庭审历时2个小时,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开发商承担电梯降噪整改责任,并赔偿原告主张的检测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将“维护社会和谐,保护生活环境”作为立法目的,公民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电梯作为现代高层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运行便利不应以牺牲住户的基本安宁为代价。法官在此提醒:
开发商须严守设计建造标准,从源头预防噪声污染。如有噪声污染问题,应进行针对性整改完善,承担应有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及时响应业主合理诉求,保障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电梯维保单位应动态履行自身维保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日常维护,主动排查、及时采用可行的降噪技术。
业主如受到电梯噪声困扰,应理性主张权利。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波动性、主观感受差异大等特点,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如需进行相关检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公园城市的生态内涵,不仅要看得见绿水青山,也要感受得到宁静祥和,创造高品质宜居环境是应有之意。下一步,天府新区法院将持续聚焦居民住宅噪声污染这一“小切口”,用司法的专业与温度,守护城市居民“安静权”的“大幸福”,努力让“推窗见绿、回家安宁”成为公园城市居民的普遍福祉,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公园城市示范区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