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者权益,内江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卸下“生鲜灯”滤镜

  
2025-05-16 14:20: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在市场买蔬菜、水果和肉时觉得很新鲜,但买回家后却发现质量很一般,甚至存在腐烂情形,这是不是跟市场摊位的灯光有关系?”不久前,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一条群众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某超市可能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的情形,误导其买到质量较差的生鲜产品。

接到举报线索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组织检察干警对内江高新区、东兴区辖区内20余家超市、水果店铺、生鲜门店等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商家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有色光源、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进行照明,销售的生鲜产品在“生鲜灯”照射下色泽失真,容易导致消费者误判农产品新鲜程度。

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在调查核实清楚情况后,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2件,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守食品安全关,及时消除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30余人次,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220余家,发现并责令整改使用“生鲜灯”经营户20余家,当场进行行政处罚4家。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