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在家长眼里孩子的读书问题可是大事,为了让孩子上名校,一些家长不惜花重金托人“找关系”“走后门”也要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可是最后钱花了,孩子却没能如愿进入名校。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花费重金送孩子进名校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2年9月,老李儿子正值“小升初”关键期,但孩子的学习成绩一般,想要进入名校上初中有一定困难。孩子的读书问题让老李焦虑难安,在多方打探下他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赵某。赵某自称自己“有门路”,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帮助老李的孩子办理就读成都某名校的入学手续,但需要老李支付一笔“打点费”。于是爱子心切的老李与赵某建立了口头委托合同关系,由老李在2022年9月、2023年5月先后两次向赵某支付“委托服务费”共计43万元,由赵某办理名校入学手续。
不料,赵某在收到老李支付的款项后,始终未办理好承诺事项。随着开学日期的临近,眼看孩子就读名校的梦想即将化为泡影,老李幡然醒悟,要求赵某退还收取的钱款。于是经两人协商,赵某向老李写下一张欠条,载明其将在2025年1月底前将43万悉数还给老李。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赵某却一直“找借口”拖延拒付,无奈之下,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43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原告老李将孩子入学的问题委托给被告赵某办理,并支付了相应钱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之间通过这种“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入学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孩子公平入学的机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视为无效。
但双方已就此事签订了欠条,且赵某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愿表示。故赵某应按照欠条约定将43万元于2025年1月底前退还老李。现赵某未按照欠条约定进行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雨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李某4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现实生活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家长们各出奇招,因此也衍生出“花钱买学籍”“花钱包入名校”的不良社会现象。但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更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