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因建房尾款支付产生纠纷,男子明某某竟持斧头伤人。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明某友承包修建了被害人袁某磊位于盐边县新九镇的住房,因袁某磊尚有20%的建房尾款未支付,2024年6月8日,明某友带领十余名工人前往袁某磊家中索要尾款。
当天晚上9点左右,双方因支付尾款事宜协商未果,发生口角争执。明某友用身体撞击了袁某磊几下后,袁某磊便坐在了家中院坝地上。明某友随即拿起院坝柴垛上的一把斧头,使用斧头背面在袁某磊头部击打了三下。袁某磊头部受伤流血后,明某友被其他人拉开。
案发以后,现场人员报案,被告人明某友在现场等待。经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后,明某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袁某磊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友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明某友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害人袁某磊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明某友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一场因尾款纠纷引发的“全武行”,最终在法律的裁决下落幕。
这起案件敲响警钟,经济纠纷无论多么棘手,都不应诉诸暴力。遇到矛盾时,保持冷静、理性协商,依靠法律途径才是化解纠纷的正确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让矛盾升级酿下苦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