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记者 郭建民
“感谢法官为我们争取到了居住权,不然我们母子还不知道住哪里呢!”原告曾某在拿到调解书后如是说道。
原告曾某因与被告吴某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孩子跟随自己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被告吴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在办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了解到,该案涉及的房产系被告婚前购买,且登记为被告吴某单独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依法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了解到财产分割方案后,原告情绪激动,称自己名下没有房屋,如得不到涉案房屋,离婚后自己和孩子将无房居住。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法官考虑到双方均有离婚意愿,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告知双方可通过为原告设立居住权保障原告和孩子有房居住。经过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原告从离婚后至孩子成年以前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示:
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用益物权,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