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的道路上,珙县法院始终砥砺前行,以专业、担当与智慧,致力于高效化解各类涉企纠纷,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近日,珙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党政机关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回溯 执行困境引发代位诉求
2024年5月,成都市某法院立案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投资款2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乙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甲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成都某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乙公司在四川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处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了服务项目,并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项目合同价为7060000元。付款节点主要为:1.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5%;2.经专家审核或拿到相关部门批复,并按照要求修改组卷后支付20%;3.项目申报成功后支付剩余30%,申报不成功则不支付。
鉴于后续项目申报成功,甲公司认为剩余30%款项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达成,但某管委会至今不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某管委会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严重影响了甲公司债权的实现。因此,甲公司以某管委会作为被告、乙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至珙县法院,要求某管委会在本应支付乙公司合同款项2118000元的范围内,向甲公司代位支付投资款本金2369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倾心调解 搭建沟通桥梁化解症结
考虑到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党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不仅关乎企业切身利益,更对区域营商环境及党政机关形象有着深远影响,珙县法院承办法官联合特邀调解员,开启“法、理、情”多维度调解模式。
调解初期,各方分歧显著。原告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急切盼望尽快收回投资款以解燃眉之急;被告某管委会则表示,付款流程需严格遵循内部财务规范及项目审计要求,且部分工作对接存在争议,付款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贸然支付恐有违规风险;第三人乙公司作为中间方,夹在两者之间,亦有诸多利益考量与实际困难,在协调过程中略显被动。
面对复杂局面,珙县法院调解法官主动作为,一方面多次与被告相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详细阐释法律规定,阐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与诉讼后果,使其充分认识到拖延付款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情绪,引导其理解管委会的工作流程与难处,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同时,组织三方围绕项目细节、合同履行情况、款项支付争议点进行多轮对账与协商,逐一梳理问题症结。
破局共赢 达成调解协议助力发展
在珙县法院调解团队的不懈努力下,经过数轮艰苦磋商,各方终于放下成见,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第三人所欠原告的投资款本金236903元及律师费由被告代为支付,并于2025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是被告足额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则原告与被告就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完毕而了清,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了清;三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平均承担;四是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珙县法院随即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此案终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意义重大,一方面,甲公司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心剂,重拾投资信心;另一方面,某管委会在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的同时,维护了自身作为党政机关的公信力与良好形象,展现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乙公司也借此契机摆脱诉讼纠纷困扰,轻装上阵聚焦业务拓展。整个调解过程彰显了珙县法院在处理涉企业及党政机关案件时的专业、公正与高效,同时也展现了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为。
法官说法: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林玲 李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