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变故意伤害,真正的“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2025-04-17 15:36:14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涉两位当事人因货物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并最终演变成肢体冲突,导致其中一人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并住院,打人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3250.9元。

刘某春与云某康因经济纠纷长期存在矛盾。2023年6月2日,刘某春对云某康进行殴打,刘某春因此被公安机关罚款300元。2024年2月4日,云某康又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刘某春发生纠纷并互殴。2024年5月8日,刘某春在云某康位于都江堰市的商铺内就货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阻止云某康将货物出售给买家。期间,刘某春对云某康进行拉拽,阻止其出售货物,云某康顺势用舀货物的塑料勺子敲击了刘某春的头部一下,刘某春随即使用拳头殴打云某春头部、背部,致云某康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云某康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510.9元。云某康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刘某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0198.88元,并要求对刘某春判处刑罚,并予以重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春与云某康因经营纠纷长期存在矛盾,刘某春在明知警察为了防止冲突升级已在案涉经营场所周边部署警力巡逻防控的情况下,仍在警察面前冲上前并趁云某康舀货物的时候进行拉扯及殴打,导致云某康轻伤二级。刘某春具有主观上明确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殴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刘某春辩称其为正当防卫,但法院认为本案系货物权属存在争议,刘某春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而不能以此实施殴打行为,故不予支持刘某春的辩护意见。但鉴于云某康不听从公安机关对货物搁置的建议,执意卖货引发矛盾,可对刘某春酌情从轻考量。

对于云某康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云某康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3250.9元,对于其余费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