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投资还是借贷,法院应如何认定?

  
2025-04-16 17:27:32
     

高彦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审结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天全县B合作社归还天全县A联合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天全县A联合社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4月29日,天全县A联合社(甲方)与天全县B合作社(乙方)签订《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入股20万元,乙方将甲方入股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农业、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出资,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入股本金的10%年利息,并将盈利20%作为分红支付甲方,协议期最后一个月支付甲方入股红利和盈利分红,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亏损及债务,期满乙方归还甲方全部入股本金。乙方以天全县向阳大道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因乙方未按协议履行,甲方把乙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入股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款行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条件按约还本付息。案涉协议虽然名为入股,但天全县A联合社仅提供资金,未参与经营管理,亦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之间不具备入股投资的实质要件,双方实际为借贷关系。天全县A联合社请求归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案涉抵押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天全县A联合社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现今的民商事活动中,披着“投资”“入伙”外衣的借贷屡见不鲜,而借贷和合伙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厘清交易实质,有利于促使各方权利义务得到合理分配,避免各方承担不合理的法律风险。

该案判决对促使各类经营主体在交易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和借贷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等均具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