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6年后分手,他返还彩礼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2025-04-16 15:42:0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同居16年后分手,他一纸诉状将前女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9万元的转账和5.2万元的垫付饲料款,这些钱能拿回来吗?近日,邛崃市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明王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起,王某明与刘某萍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双方直到分手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王某明在附近打工,收入大部分交给刘某萍,刘某萍则在家务农并照顾与前夫生的小孩。2009年,刘某萍在农村老家修建了一座养猪场开始养猪,王某明打工回家后也帮忙照顾猪场。据王某明表示,从2009年到2021年8月养猪场存续期间,自己累计垫钱8194元给刘某萍购买饲料,同时还归还了刘某萍在饲料销售商处赊账的43944.3元。2023年9月,二人结束同居关系,刘某萍同意归还上述款项,但随后不久便失联。

今年2月,王某明将刘某萍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萍向自己归还彩礼39020元,以及代被告支付的饲料款52138.3元。由于刘某萍未出庭应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审中,王某明主张39020元系“彩礼”,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既未订婚或举行婚礼,也未为结婚目的支付特定礼金。十余年同居期间,王某明多次小额转账,用途不明确,结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或自愿赠与,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而王某明提出的52138.3元饲料款,其也仅提交欠条及部分转账记录。法院指出,双方同居期间未约定财产归属,王某明代偿债务的行为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能单独主张返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遂驳回该项诉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明未能充分举证“彩礼”性质及代付债务事实,且长期同居关系下财产混同属常态,遂于近日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官提醒,同居关系虽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需明确约定,避免因财产性质不明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大额财产往来或债务代偿时,应保留书面协议或明确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