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件中,探索将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并调解处理,将这起原本可能耗时一两年的纠纷在两个月内成功化解。
寇某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工作期间被倒下的建筑材料砸伤脚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跖骨骨折、左皮下血肿等损伤。寇某某出院后,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定寇某某所受伤情为工伤,但该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遂向南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研判,并充分听取了建筑公司和寇某某的意见,综合案情审查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并无不当,遂对该建筑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并提供了相关实践案例和法律规定作为参考。
经释明后,该建筑公司认可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但因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法按照寇某某的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建筑公司与寇某某若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多个环节形成“拉锯战”,将会无限增加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针对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问题,逐项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数额等进行测算,不断调整调解方案。承办法官综合建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寇某某实际遭受的损失,提出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建议,这样既能缓解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向南溪区法院申请撤诉,寇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不再就该工伤事故另行主张赔偿,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类行政纠纷案件的有效处理,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案结”不是法院工作的终点,“事了”才是法院工作的目标。该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不到两个月,在缩短案件审理天数的同时,均衡考虑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