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 错上加错!“醉”上加罪!

  
2025-04-11 11:25:06
     

雷玲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4月10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获悉,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多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苏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据介绍,该案系广安区首例2年间因“二次酒驾”被刑事追诉并建议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对漠视公共安全、屡教不改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023年10月18日,苏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06mg/100ml)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其系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悔罪,广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行刑反向衔接”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苏某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50mg/100ml,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遂决定对苏某处行政拘留2日。然而,苏某未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2024年12月11日,其在明知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至广安区广高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79mg/100ml,远超入罪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苏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具有“无证+脱审+醉驾+再犯”的多重从重情节,虽认罪认罚,但基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从重处罚建议,开庭后,广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示

不起诉不等于无代价。酌定不起诉仍将面临吊销驾照、罚款、信用记录污点等后果,公职人员还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认罪认罚不等于必然从宽。认罪认罚可从宽,但若主观恶性大、再犯风险高,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不予从宽。醉驾无小事,再犯必重罚。一次醉驾记录将影响后续醉驾量刑,再次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将面临更严厉刑事追究。酒后驾驶是对生命的极端不负责任,请牢记“喝酒不开车”铁律,切莫因一时侥幸毁己及人。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