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些被执行人绞尽脑汁拖延执行,明明具备履行能力,却毫无履约诚信,甚至铤而走险,妄图逃避法律义务。
近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2021年7月,秦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大安法院主持调解并以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等共计145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大安法院冻结了李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产品财产性收益,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秦某同意,法院解除了对该保险的冻结措施。2024年7月,李某某申请提前退保,并将退保款约10万元转至其儿子名下。
2024年8月,李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内容,秦某遂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尚有8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大安法院依法将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归案后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终结执行期间,司法解释出台前部分观点认为,终结执行期间发生的转移财产行为不属于拒执罪的打击范畴存在争议。该解释出台后,明确将转移财产行为的打击时间提前到“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为该案的办理提供了指引。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在此告诫各位被执行人,请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