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小灯塔|侵害被监护人权益  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2025-04-02 09:28:03
     

何安会 官欣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利和义务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作为父母能够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家住富顺县的小乙(化名)出生于2006年7月,其母亲于2016年病逝后,随外祖父共同生活,由外祖父对小乙进行监管和照顾。小乙的父亲李某某与小乙母亲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乙母亲病逝后,小乙外祖父母与李某某协商一致,三人自愿将继承的小乙母亲所属房屋份额全部赠与小乙。2017年,李某某伪造了一份所有人为小乙的房屋产权证书给外祖父,谎称已将房屋过户给小乙,并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借款42万元用于其再婚家庭的生活开支、归还借款、开店等,至2021年7月,贷出款项已所剩无几。2021年7月24日,李某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乙外祖父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父亲李某某为小乙监护人的资格,变更外祖父为小乙监护人。

富顺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和被监护人小乙均向法院表达同意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意由外祖父监护小乙。法院另查明,小乙外祖父身体较为健康,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愿意担任小乙的监护人。

富顺法院经审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乙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小乙外祖父提出撤销并更改小乙的监护人的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法撤销李某某为小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外祖父为小乙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小乙的父亲,未对其尽到充分的监护、教育职责,而由小乙的外祖父母实际履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且李某某将属于小乙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侵犯了被监护人小乙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充分尊重包括小乙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前提下,从有利于小乙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依法撤销李某某的监护资格并变更小乙外祖父为小乙监护人。李某某的监护资格虽被撤销,但其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免除,李某某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小乙的抚养费用。

法官寄语: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的角色更多承载的是责任,而不仅仅是权利。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监护人因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失,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