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2025年2月,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张某手持保险合同,指着表格中“每万元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数值据理力争:“我累计交了4万多元保费,按这个表格计算,退保应该拿回近7万!”而保险公司却出示了另一份计算结果:张某实际能获得的现金价值不足2万元。双方近5万元的差额争议,折射出保险条款理解的复杂性。
2017年,在业务员承诺“既有保障又能增值”的情况下,张某连续7年投保分红型终身寿险及附加重疾险,累计缴纳保费42150.00元,获得分红3239.00元。当张某因个人原因申请退保时,双方对“每万元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条款产生分歧:张某认为应直接按双方合同表格数值计算,保险公司则主张该数值明确载明以每万元为基数折算。最终法院审理发现,若按张某理解,截止退保时,投保人仅缴纳4万余元保费,除每年享有的分红外,还可退回近7万元的现金价值,明显违背商业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原则,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计算方式。
审判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格式条款的合理解释:在本案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中,每年度末列明的“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其计算基数不是以“元”为单位,而是以“每万元”作为计量单位,投保人往往忽视计量单位从而引发争议。
终身寿险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非短期理财,未到期退保不会产生超额收益。
投保人主张的计算方式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叠加分红后总额远超所缴保费,明显违背“保险期间未满退保必然产生损失”的行业惯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