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3月27日,记者从广安市委政法委获悉,广安市委政法委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集中宣传活动上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不一、工伤认定与赔偿主体的不同,当劳动者面对这样的法律问题时,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看川渝高竹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化解。
据介绍,申请人李某某,系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派遣到新区某企业(用工单位)务工,在该企业从事车间操作工一职,去年1月,在操作注塑机放料时,右手被机器卷入不慎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后李某某在2月向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邻水县人社局通过认定,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出具工伤决定书,但问题点出在用工单位在举证责任期限内未及时取证,导致工伤赔偿主体认定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在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进而导致当事人李某某迟迟没有得到工伤赔付,遂向川渝高竹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川渝高竹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后,首先是找准纠纷的核心焦点,双方争议焦点有两点,分别为赔偿的主体的认定不认可和赔偿的金额不统一,李某某方律师认为作为跨省域合作共建的新区,工作地可以认为在大重庆范围内。
同时,李某某任职的人力资源公司也在重庆,虽然是派遣到了新区务工,当然应当按照重庆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付,而且根据邻水县人社局出具的工伤决定书,是由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而劳务派遣公司律师却认为,首先该员的工作地是在四川省范围内,理应按照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同时,用工单位代表认为工伤决定书的赔偿主体有误,因李某某是由用人单位(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其公司务工的,根据相关法律,理应由派遣公司(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陷入了僵局。
川渝高竹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本次调解工作,因该起工伤事故涉及重庆、四川两地,调解现场分别邀请邻水县人社局、渝北区检察院、邻水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出席,发挥工伤认定的主体和标准、司法救助等作用。
在调解思路上,先确定赔偿主体,后在赔偿金额上进行撮合,通过前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采用集体调解和单独调处的方式,在听取双方诉求的同时,结合双方不同的意思表达引导其向中间靠拢。
经过努力,双方最终各自让步,李某某不再追究赔偿主体是谁,在具体赔偿金额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一次性付清。
跨区域协调纠纷,是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的一次社会化尝试。
川渝高竹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为新区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的民商事调解组织,构建了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实战化、实体化、规范化、智能化”运行工作格局,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和人力物力,更将矛盾纠纷稳控在了基层乡村。
本次工伤案件的成功调处,不仅得益于渝北、邻水两地检察机关,以及邻水县人社局的跨区域联动,避免了所涉及公司的涉诉风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因该案件的发生涉及重庆、四川两地的,在探索未来新区范围内同类型涉两地纠纷案件的调处化解进行了先行先试,提供了“高竹”样板,为川渝高竹新区的和谐营商环境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