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坠亡遭保险拒赔 律师三年抗争终讨回公道

  
2025-03-24 16:34:02
     

王泽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2021年4月,四川武胜县某公园壹号工地上,72岁的安全巡查员青某明不慎从顶楼坠落身亡,四川某建筑公司先行赔付后获得保险索赔权。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工伤事故,但在索赔时却遭遇保险公司“年龄超限”的拒赔。

两年多来,建筑公司在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光华、汪崇光的帮助下,历经一审败诉、二审逆袭,最终在2022年底等来正义的判决: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50万元赔偿金必须支付。

“超龄”成拒赔理由 建筑公司索赔权悬空

青某明是工地上的“老黄牛”,虽年过七旬,仍为生计奔波。

事故发生后,被告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年龄需在16至65周岁”、“超龄”不赔。

建筑公司一审败诉,法院认定其与青廷明无劳动关系,无权索赔。


律师深入抽丝剥茧  揭露保险条款陷阱

关键时刻,律师严光华、汪崇光介入。他们发现,保单虽约定年龄限制,但该条款被隐藏在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既未加粗提示,也未口头说明。

“这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依法应无效!”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指出: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对投保人不生效。同时,律师翻出原建设部2003年文件,强调“总承包方应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无论劳动关系归属”。

二审中,法院采纳这一观点,认定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具有保险利益,青廷明虽属分包公司员工,仍在承保范围内。


终审逆转:司法为民破“格式条款”霸权

2022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一记重锤:保险公司将年龄限制条款列为“免责条款”却未尽提示义务,条款无效;建筑公司通过权利受让合法取得索赔权,50万元保险金必须赔付。

“法院没有让‘超龄’成为剥夺被保险人权利的理由,这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彰显了司法公平正义。”代理律师严光华感慨。

判决书特别指出,建筑行业用工特殊,保险公司若利用格式条款缩小保障范围,无异于“收割农民工血汗”。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