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雪山美景变“破财之旅”?因向往雪山脚下的旖旎风光,不少外地游客选择来成都租车自驾游,却屡遭租车行以“车辆受损”为由索取赔偿款。即使自己小心再小心,为什么还回去的车总是出现划痕、破损?是真的“倒霉”还是误入“骗局”?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起租车诈骗案揭露了“真相”。
据悉,去年陆续有外地游客报警,称自己在旅游期间租车自驾游,被租车人员以虚构的车损骗取赔偿款,且指向同一家租车公司。该案诉至锦江区法院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某某等四人在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时,瞄准租车自驾游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共谋骗局,通过制造车辆划痕或跟踪GPS定位伺机破坏车辆等手段,向租车游客索赔实施诈骗,借此谋取利益。
四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由靳某某负责在“某鱼”“某啰”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车辆出租信息以招揽客户,李某、李某某、付某某三人则负责车辆交接。三人在游客还车时,趁客户不备悄悄使用锉刀、石块等工具在车辆大灯、轮毂等处制造划痕,或找出较为隐蔽的老划痕,谎称系游客在使用中造成的车损,向游客索取数千元至上万元的“维修费”。如游客不同意赔偿,则克扣押金拒不退还。四人屡屡得手,抓住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几千块异地打官司太麻烦”等心理,行为愈发胆大,甚至定位追踪至游客旅行落脚点,伺机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砸伤,并向受害游客索赔1.6万元。经查明,四被告人先后作案7起,骗取“修车款”3万余元、未遂1.2万元。
庭审中,法官将四人的作案方式、作用分工、违法所得等犯罪事实一一厘清。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等四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四人在犯罪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平台放饵+毁车勒索”的流水线作案模式,应根据各自地位和具体作用量刑。
由于四人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审理前退缴全部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全部追回,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人。
法官说法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车辆损伤骗取赔偿款及押金,已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纠纷,而是精心设计的犯罪陷阱,犯罪分子利用外地游客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旅行过程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从而设下圈套,骗取钱财。这种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与城市形象,司法机关将对此严厉打击。作为雪山下的公园城市,我们要“游”法可依,“游”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