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 徐巧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岳池县法院梳理了近期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法治消费环境。
预付私教课费后体验不满,能否要求退款?
2023年9月,原告秦某从岳池县某瑜伽馆的会员手中转让购买了价值2178元的瑜伽课,课程形式为27节6人小课,秦某支付转让费500元。后该瑜伽馆通知此类课程被取消。
2024年1月,秦某与该瑜伽馆签订《入会合约及会员章程》,支付3800元报名私教课,与前期转让购买的瑜伽课程合并,卡内金额6000元,有效期至2024年7月2日。
秦某在学习一节课后,因自身原因于2024年5月要求该瑜伽馆退课并协商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入会合约及会员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其中“会员卡因个人因素取消,会员卡费不予退还”的约定,明显排除了秦某的财产权利,该约定无效。考虑到秦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且预付款尚有剩余,若不退还则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将秦某转卡支付的500元纳入退款总额计算,酌定扣减合理费用后由瑜伽馆退还秦某支付的预付款。
典型意义在预付式消费模式日益普遍的当下,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商家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况。本案中,瑜伽馆“因个人因素不予退卡退费”的条款被认定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警示商家不能利用格式条款随意侵害消费者权益,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制定合同,不能试图通过不合理的条款逃避责任。
从消费者角度看,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即便遇到类似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也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强身健体变伤身害体,违法销售当严惩
2020年10月,被告人冯某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售卖标有“壮阳”“补肾”功效的“东革阿里咖啡”。至2023年2月,销售金额达2.3万元,获利3000元。经鉴定,该咖啡含“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成分,为食品禁用成分。
2023年8月,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并向岳池县公安局退缴人民币20000元。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明知“东革阿里咖啡”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此行为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极大地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冯某主动投案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同时禁止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近年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现象频发。长期食用含此类物质的食品,会引发头痛、消化不良,甚至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梗死等心血管问题。“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已被国务院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时非法添加,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消费者为追求健康与幸福生活而购买保健食品本无可厚非,但切不可盲目相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应仔细甄别食品及保健品的成分来源,多一份谨慎,就能少一分被侵害的风险。诚信经营才是商家立足市场的根本,通过违法违规行为牟取暴利,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只有坚守商业道德底线,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长远发展。
网店出售假货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谢某于2023年11月10日在某电商平台上花费6898元购买了一款品牌智能床垫和床架,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该产品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电机铭牌上也无标识。
随后其向市场监督局举报,经市场监督局核实,该品牌公司未在该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也未授权他人在网上销售。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商家梁某及电商平台返还购物款并支付赔偿金20694元。
裁判结果本案中,该网店商家梁某售卖的品牌智能床垫经过市场监督局调查核实为假冒产品,故梁某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谢某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梁某赔偿原告谢某10000元。调解后被告梁某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谢某履行赔偿款。
典型意义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网购无法直接看到实物,往往消费者在购买了产品后才能直观看到产品各方面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