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法院与渝中法院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法律风险提示二十条》

  
2025-03-14 15:59:0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近年来,金融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过度借贷、虚假宣传、个人消息泄露等问题频发,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威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消费者法律风险提示二十条》。

要选择正规持牌金融机构,慎选贷款中介,实际利率要看清……该条例是两个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共同梳理金融消费领域常见法律风险,共计二十条,旨在通过风险预警,帮助金融消费者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和证据留存意识,引导理性决策,依法维护权益。

详细内容如下:

一、持牌机构办贷款

金融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正规渠道接受金融服务,注意查验销售服务人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二、贷款中介谨慎选

贷款中介服务与金融机构贷款属独立法律关系,金融消费者应核验中介资质,要求中介机构书面列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避免贷款中介服务中的隐藏成本。

三、过度借贷应避免

金融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习惯和还款能力合理控制持卡数量和额度,一旦超出还款能力将产生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连锁债务问题。

四、保底理财不可信

金融消费者切勿轻信“保本保息”或“稳赚不赔”承诺,保底承诺与风险收益对等的基本规律相悖,法院一般对保底承诺的效力不予认可,保底条款也可能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五、投资产品要理智

金融消费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投资产品,避免参与非法集资等高风险活动,应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点,避免盲目跟风投资。

六、合同内容细审查

金融消费者务必亲自认真阅读有关协议和产品说明,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格式合同条款及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重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七、实际利率要看清

贷款合同载明的名义利率与《还款计划表》载明的实际还款利率不一致的,金融消费者可主张不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部分的款项。

八、购车模式别混淆

金融消费者购车时应主动核实合同性质,通过合同名称、签约主体身份(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车辆权属等条款辨别融资租赁、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买卖等易混淆业务模式。

九、电子签约需慎重

金融消费者应通过具备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app签约,务必亲自操作贷款申请,逐项核对电子合同关键条款无误后,再触发生物识别或动态验证码完成电子签约。

十、送达地址宜明确

金融消费者在填写送达地址时应具体明确、预留有效联系方式,若信息变更应主动通知金融机构并留存凭证。

十一、合同原件须留存

金融消费者在签约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当场交付合同原件,并核对签字页、骑缝章等完整性,或通过拍照、扫描留存电子备份,确保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清晰可查。

十二、借款用途严遵守

金融消费者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冻结授信额度等。

十三、信贷资金禁转借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金融消费者不得将取得的金融贷款转借给他人,实施转借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十四、职业背债涉违法

职业背债人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消费者应拒绝参与“包装资质”“代背债务”的非法交易,切勿为短期利益出卖个人信用。

十五、账户转借需担责

金融消费者切勿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以防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逃税和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名下有银行卡涉案,将影响本人今后办理各类金融业务。

十六、金融政策应关注

金融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等,金融消费者应积极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个人金融决策。

十七、征信逾期须规避

不良信用记录自债务清偿之日起保留五年,直接影响其他金融业务审批。金融消费者履约如遇短期困难,应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调整还款方案,避免因逾期而导致个人征信受损,并产生违约责任。

十八、信息保护莫懈怠

金融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个人金融信息(银行卡号、支付密码、验证码等),若信息泄露系金融消费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法院可认定其存在过错,需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代理维权勿轻信

金融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维权渠道,警惕不法分子以“债务减免”“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诱导签订代理协议,实则收取高额费用并索要个人敏感信息以套取贷款,造成财产损失。

二十、金融诈骗莫上当

金融消费者如发现自己遭遇金融骗局,应保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交易截屏、合同文件等有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