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家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由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广元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吴某某诈骗案,经广元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24年5月,被害人李某添加吴某某微信并与之聊天。吴某某先后以房屋电梯维修、生病住院等事由向李某提出借款,然后又以“倒车”挣钱归还前期借款为由继续借款。后来,李某在吴某某自述的工作地点发现并没有相关人员,遂报警以致案发。
截至2024年7月,吴某某累计向李某借款47.69万元,证据显示,这些钱款被吴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吴某某到案后,供述了编造虚假事由借款的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供称在李某处获取的钱款用于网络理财,赚钱后要归还李某。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敏锐意识到吴某某企图通过隐瞒资金去向、赚钱归还的说辞排斥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否定诈骗罪的目的。因难以获取赌博网站投注的相关证据,且吴某某在案发前又采取了更换手机等反侦查手段,资金去向难以确定。通过精准研判,承办检察官提出通过搜查获取旧手机,在微信账户上追查每一笔资金去向,寻找参与网络赌博痕迹的补充侦查思路。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警方查获了吴某某使用的旧手机,获取了吴某某与其他网络参赌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过微信账户资金去向,查清了吴某某与其他网络赌博参与人员互转赌博资金的事实,否定了吴某某供称网络理财的事实。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遂以诈骗罪且不具有自首情节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仍辩称钱款用于网络理财,拒不承认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经口头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收到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判决书,发现诉判不一致,基于扎实的资金去向证据初步提出抗诉意见,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对判决书进行了讨论。经深入分析,大家一致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如实供述诈骗所得资金去向,在于否定其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从而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与自首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诈骗金额接近数额巨大的上限、案发后没有退赃等情节,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精准提炼出不构成自首、量刑畸轻两个抗诉理由,向广元市检察院汇报案件并得到肯定后,依法提出抗诉。广元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抗诉理由,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