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雅安禁渔实践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三重维度

  
2025-08-29 14:21:46
     

  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法治护航。8月20日,雅安市域秋季禁渔首日,大渡河畔的增殖放流活动引人注目,石棉县、甘洛县、泸定县、汉源县四地法院联合行政部门、企业投放万尾鱼苗,汉源县、雨城区等地同步开展禁渔宣传、巡查执法等活动。这场覆盖全域的生态保护行动,不仅是秋季禁渔制度的落地实践,更折射出雅安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为新时代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科学立法为基,让生态保护有法可依。雅安聚焦长江上游生态保护需求,完善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其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的条款与此次禁渔行动形成精准呼应。以《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例,作为全省首部流域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其不仅明确了禁渔期、禁渔区的法律边界,更创新设置“生态流量管控”等制度,为禁渔执法、增殖放流等活动提供了刚性法律依据。这种“立法先行、实践跟进”的模式,正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科学立法”维度的生动体现——立法不再是抽象的条文制定,而是紧扣区域生态特点,将实践需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让生态保护从“道德倡导”变为“法律义务”。
  
  协同施治为要,让生态保护有力可聚。此次禁渔活动中,法院、农业农村局、企业形成联动机制:行政部门负责禁渔巡查,及时制止非法捕捞行为;法院则通过审理生态环境案件,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鱼苗采购,实现“惩戒—修复”一体推进。这种协同模式,破解了生态保护中“执法单打独斗”“司法孤立办案”的困境。从法学原理来看,其契合了“环境公益保护多元共治”理论——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与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形成互补,既通过行政执法实现日常监管,又借助司法裁判强化法律威慑,让破坏生态者不仅面临行政追责,更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保护法律防线。
  
  全民守法为本,让生态保护有形有效。活动现场,法院通过案例讲解、法规宣传,让群众了解“非法捕捞不仅违法,更需承担生态赔偿责任”;企业主动参与增殖放流,践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这种“执法者普法、违法者悔悟、参与者践行”的氛围,正是“全民守法”的核心要义。此类实践案例极具教育价值——它让抽象的“生态环境法”变得具象可感,印证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的法学基本原理,也启示我们: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突破“单向度普法”,通过沉浸式实践让公众真正理解“保护生态就是保护自身权益”,从而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行动自觉。
  
  2025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守护绿水青山,不仅需要公民的自觉,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雅安的实践探索表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是单一的制度设计,而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机统一。未来,还需进一步完善流域协同立法机制,破解跨区域生态保护法律适用难题;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将生态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全社会生态法治意识。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实屏障”,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杨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