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电鱼,乐山一男子获刑

  
2025-03-13 17:05:02
     

李玩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任

近日,乐山市沐川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男子袁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捕捞鱼类,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失5335元。


2024年9月10日,天气炎热,袁某与朋友相约到河边游玩。期间,他们发现河水清澈,鱼儿成群游动,便临时起意,回家取来电鱼工具进行捕捞。

“我负责拿电鱼设备在水里电鱼,朋友在后面提桶装鱼。不一会儿,我们就捕到了将近2斤鱼。”袁某回忆。然而,就在他们准备收工时,执法人员突然出现,二人被当场查获。

经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鉴定,袁某捕捞的鱼类包括野生䱗(白条)、泥鳅、黄颡鱼和麻鱼。虽然未涉及珍稀保护物种,但其使用的电鱼工具电压超过400V,电流超过15A,对水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袁某随即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袁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渔期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失5335元。面对审判,袁某悔恨不已:“我原以为电鱼只是抓点小鱼,没想到会触犯法律,以后一定增强法律意识。”

法官提醒:

根据长江“十年禁渔”政策,乐山市所有天然水域(含与天然水域连通的沟渠)均在禁捕范围内,禁捕期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暂定10年。其中,沐川县境内的沐溪河、马边河等均属长江一级支流,是岷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近年来,禁渔政策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个别违法捕捞行为仍然存在,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司法机关提醒,任何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违规工具进行捕捞,都将依法追究刑责。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