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3月7日,记者从华蓥市法院获悉,华蓥市精选6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妇女保护多个方面,每一个裁判文书背后,都是对女性权益的守护,也是为“她们”撑腰的生动注脚。
夫妻抚养义务可以成为婚内一方主张扶养费的依据
——蒋某与莫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男)与莫某(女)于201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19日生育儿子蒋某甲。2021年6月28日,莫某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贺某某被指定为监护人。蒋某于2021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莫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自此,双方开始分居。2023年3月,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莫某离婚,儿子蒋某甲由蒋某直接抚养,莫某支付抚养费。莫某反诉,要求判决蒋某向莫某支付扶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蒋某分居后仅依靠国家低保和其父母的接济难以维持目前的生活,蒋某作为莫某的丈夫,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综合蒋某的经济条件以及莫某的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况,判决蒋某向莫某支付帮扶费13800元。考虑到莫某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且其没有收入能力,故判决儿子蒋某甲由蒋某直接抚养,莫某暂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待莫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养育儿子的能力后,蒋某可依据新出现的事实另行主张儿子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应该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助对方的义务,这对加强夫妻间的关系和责任、维系健康家庭这一社会细胞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虽然蒋某与莫某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就已经分居,但是夫妻分居不免除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从法律上讲,双方仍然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故分居的夫妻之间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仍然互负扶养义务。另外,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收入能力,靠国家低保政策维持生活,没有能力养育小孩,故法院判决莫某暂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亦充分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离异女性陷前夫威胁阴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护航——胡某与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彭某(男)于2023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25年2月,胡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彭某最近因胡某有相亲行为而心存不满,于2025年2月15日手提斧头到胡某家中对胡某进行殴打,之后胡某两次报警,彭某仍然用言语威胁胡某,态度极其恶劣。之后,彭某一直在胡某家附近徘徊,以致胡某不敢回家居住。面对彭某的伤害与恐吓,胡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华蓥市人民法院在接到胡某的申请后,迅速审查了胡某提供的视频证据。视频中,彭某在与胡某争执的过程中推搡了胡某,并从背后衣服里掏出斧头,欲冲向胡某,被他人及时阻拦。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在与彭某离婚后,确实面临被彭某纠缠、骚扰的现实危险。因此,法院认定胡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彭某对胡某实施暴力,并禁止彭某骚扰、跟踪胡某。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法院不仅将裁定书送达给了胡某和彭某,还分别送达给了当地的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胡某与彭某已离婚,彭某携带斧头前往胡某家,并在争执中试图用斧头攻击胡某,对胡某构成了极大的现实危险。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妇女,在面对类似危险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为妇女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保障老年妇女“老有所养” ——唐某某与谢某某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唐某某(女)共生育了四名子女。2024年4月,唐某某被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生活无法自理。谢某某等兄弟姐妹四人对母亲唐某某的赡养问题发生了分歧,未能积极沟通协商并妥善处理。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个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唐某某现已年近九旬,失去劳动能力,正是生活上需要照料、精神上需要慰藉之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让老人安度晚年。唐某某主张由子女轮流照料其衣食住行,既是人之常情,也于法有据,遂判决由子女轮流赡养唐某某。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的审理,保障了老年妇女的赡养权,使老年妇女“老有所养”,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弘扬新时代良好家风具有积极意义。
配偶可以主张“小三”返还获赠财产——原告白某与被告胡某、第三人吕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白某与吕某办理结婚登记为夫妻关系。2022年,吕某做生意时通过朋友认识了胡某,后面经常接触交往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婚外同居生活。期间,吕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购物等方式向胡某花费达近百万。白某发现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财产的行为,并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胡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异性关系,并在婚外同居生活为第三人胡某花销近百万,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方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故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吕某与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胡某向白某返还财产。
【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民主、文明的“良好家风”的典型案例,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本案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高尚的家风情怀,教育人人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千千万万的好家庭支撑全社会的好风气。
婚前已共同生活多年,彩礼返还要适当——陈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陈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8.8万元及价值约2万元三金,以上共计11万元余元。婚后,女方于2022年12月提出离婚并搬回娘家居住,此后双方未一起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20年至2022年,陈某与王某在婚前已共同生活两年,期间王某两次怀孕并进行流产手术。陈某称婚后双方实际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故陈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了与王某缔结婚姻,给付王某及其家人彩礼、购买“三金”等共计11万余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分歧较大。法院认为陈某与王某虽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是陈某与王某在登记结婚前已共同生活两年,且在该期间女方有两次怀孕流产的经历,在综合考虑彩礼的收取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过两次孕育以及主观过错等多种因素后,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陈某酌情返还彩礼1万元。
【典型意义】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何为“共同生活”,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并需综合考虑双方对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或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登记结婚前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有两次怀孕流产经历,双方实际形成了较稳定的共同生活的状态,故在彩礼返还的金额上综合考虑了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情况、过错情况等重要因素,引导王某返还部分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有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编造虚假身份与多名女性交往并实施诈骗 ——雍某某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雍某某通过对外谎称其在外承包工程、在四川省成都市拥有住房、其父亲是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卫生局原局长等,与被害人王某、刘某、周某某、玉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且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雍某某编造工地上需要买材料、垫支工人工资和生活费、缴税、赴新疆考察工程项目、其女儿在成都七中读书需要交补课费、女儿受伤整容做手术、母亲去世等虚假事实,骗取前述被害人转账,后雍某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抖音APP充值打赏主播、个人挥霍、日常消费等。经统计,雍某某共骗取前述被害人王某等人共计6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时间为2023年初,被告人雍某某没有正式工作和营生,向被害人刘某、王某、谭某借款时有负债且无正常收入来源,不具有偿还能力。从被害人处借来的钱主要用于抖音打赏、偿还欠账、赌博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告人雍某某对被害人有少量归还行为,但也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被告人雍某某虚构工地周转、小孩需要钱、给工人发工资、工地买材料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前述被害人的财物。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雍某某构成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雍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余元,并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欺骗数名被害女性与之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各种借口欺骗被害人向其转账,骗取的钱财用于抖音充值打赏主播、个人挥霍、日常消费。法院通过对被告人雍某某进行严厉惩戒,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保护被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广大女性朋友,在交往过程中对于转账汇款一定要慎重。
(杨涵 申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