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发“520、1314”红包无效、婚内出轨且拒不悔改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5-03-07 11:27:07
     

蒋富豪 董丽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3月7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前锋区法院发布2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据介绍,陈某某(女)与熊某某(男)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4年3月15日登记离婚。秦某某于2018年9月入职熊某某所开设的公司担任行政职务,2019年11月左右离职。熊某某在与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向秦某某转账190次,秦某某明知熊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此种情形下,仍然接受熊某某的转款,其中多笔款项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某遂以秦某某为被告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前锋区法院最终判决,熊某某与秦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秦某某构成不当得利,需依法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更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以及公序良俗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余某(女)与明某(男)于2023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余某发现明某婚内出轨,且拒不悔改,同时经检查余某此时已怀有身孕,遂向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其20000元以及人流手术费用。

双方进行协商后,明某表示同意补偿余某20000元并承担人流手术费用。12月28日,明某在余某前往医院做完人流手术后向其支付了3000元,而后一直拒绝向其支付余下的款项。

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和人流手术费用。

前锋区法院最终判决,余某与明某解除婚姻关系,明某应向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7000元及人流手术费2000元。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的出轨行为既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也给女方的精神世界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人流手术对女方的身体造成更严重的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对其心理上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痛苦的关注与重视,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