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二人共同走过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白手起家,家资颇丰,谁能想到陈某(男)的生活中出现了丁某(女)。陈某与丁某相识并耍起了“朋友”,陈某陆陆续续向丁某转账三十余万元,王某知晓后,一纸诉状将丁某起诉到法院,并将陈某列为第三人,要求丁某将所有款项如数返还。
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承办法官决定先打开夫妻二人的心结,优先适用调解。王某通过申请调查令已清楚陈某如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证据面前,陈某无从辩驳,在法官的劝导下,陈某承认自己的做法确实伤害了王某,通过电话向王某表达歉意。
因丁某未到庭,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询问了丁某的意见,明确告知丁某收取转账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全额返还。最终,王某与丁某达成调解意见,由丁某向王某全额返还三十余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夫妻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明确夫妻一方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本案中,陈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损害了王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王某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