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及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助推制度完善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自贡中院发布的十大司法建议,切实发挥“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的社会治理作用,以小建议体现大智慧,以“小切口”守护“大民生”。
01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电网自贡供电公司、自贡市物业管理协会
建议背景
自贡作为川渝滇黔区域综合交通重要节点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发展。目前,自贡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超14000辆并持续增长,居民自用充电桩保有量仅5600个左右,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存在一定“充电焦虑”,且充电桩在安装、管理、使用等环节均暴露出诸多问题,引起广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提出相关建议议案。从近三年自贡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居民自用充电桩安装案件来看,因物业公司不予提供安装同意书导致居民安装充电桩受阻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居多且连年增加,还有大量因充电桩安装在共有区域、影响公共安全、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等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消除危险纠纷等持续增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文件、优化报装流程、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监督管理。
建议内容
(一)出台规范文件,为充电桩安装管理提供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文件。明确安装申请流程、安装实施单位、监督监管部门及各部门主体职责等内容,厘清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二)优化报装流程,探索建立“分级分类”报装模式。对既有居民小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本身预留了充电设备安装条件的小区,住建部门可探索居民自用充电桩报装“绿色小区”试点制度。(三)完善配套设施,以“统建统服”与“自建自管”相结合模式推进居民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对未预留充电设备安装条件的老旧小区,可统一规划,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小区电容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居民区共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充电设施设备建设,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管理一体化服务。(四)明确安全责任,排查安全隐患,加强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可联合制定《安全责任手册》与《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均衡合理分配各主体责任,供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时提供签署,压实充电桩运营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日常管理责任。同时探索我市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均予以函复,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开展多项改进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一)完善机制供给,监管体系有序织密。建议内容被市人大立法决策采纳,在《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并增加推进和规范新能源充电桩安装的内容。推动相关部门修编《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优化,管理主体权责更清晰、流程更便捷。(二)常态协调联动,隐患排改充分到位。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建立“函告通报、研判会商、督促整改”协作机制,常态化联动开展居民小区充电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消防隐患全链条整治专项行动。对住宅小区居民和物业从业人员开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实操性培训。(三)加速专项改革,行业治理走深走实。推动“统建统管”改革全面加速推进,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新能源充电设施改造项目。自贡首个智慧小区“统建统服、有序充电”试点项目建成并逐步在市内推广。推动建立物业纠纷预防化解“5+N”协同联动机制,督促物业企业合法、合规、妥善处理住宅小区充电桩安装事项。司法建议发出以来,未新增与充电桩有关事项案件,物业纠纷同比减少37.9%。
02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贡井区司法局
建议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给予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兜底性保障,同时促进社会稳定,体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障性的特点。从近五年自贡两级法院办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行政机关败诉率高达83.33%,工伤保险基金在申请、办理、答复、追偿等环节暴露出诸多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存在“先行支付难”“程序繁琐”等弊端,在一定程序上阻碍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地实施,不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推进,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为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争议,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加大惩戒力度、建立联动追偿机制。
建议内容
(一)推动出台实施细则,提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操作性。推动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统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材料、证据认定,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办理和答复程序,提升处理效率,确保工伤保险功能顺利实现。(二)加大惩戒力度,提升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适用惩罚性处罚原则,提升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建立工伤保险参保公示制度,提升用人单位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监察及普法力度。(三)建立联动追偿,提升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成功率。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应联合多部门建立联动追偿机制,形成追偿合力,实施信息共享、问题会商研讨机制,确保追偿工作顺利开展。(四)构建多元解纷,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优势,着力构建机制共建,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协调方式解决争议。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开展多项改进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一)办理流程规范性再提升,申请更便民。推动人社部门召开专题学习会2次,在集中办理区张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理流程,制定统一的答复文本,规范办理和答复流程。加强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条件的释法,做到一次性回复,平均回复办理时间缩短5天。已拟定《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司法与行政协作机制的意见》,细化办理流程,推动制度供给,体现便民利民。(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再提升,收支均衡更安全。推动人社部门建立工伤保险参保公示制度,发布公示4期,针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发出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7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件,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覆盖比例较去年同期增加3.2%。法院、人社、司法等部门召开追偿机制构建协调会2次,收到相关建议意见7条,推动辖区联动追偿机制的建立。(三)多元解纷机制再提升,争议实质性化解更有效。推动建立工伤争议“1+3+4”工作机制,设立首个劳动领域诉源治理暨诉讼服务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组织、人社三大部门化解矛盾、调处争议的职能作用,融合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人民调解平台、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四大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联调联动实质化运行。诉前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7件、实质性化解工伤行政争议3件,2024年未新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件。
03 富顺县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债权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富顺金融监管支局
建议背景
随着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全面提速,强监管严监管初见成效。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金融机构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信贷审核发放不够审慎。二是贷后监管力度不足。三是自主催收流于形式。四是对轻微违约容忍度低。五是多元解纷认知不足。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协同治理效能,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领域营商环境,富顺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引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优化金融监管考核问责机制、支持推进金融风险源头防控、聚合多方力量多元解纷。
建议内容
(一)引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高度关注诱导、捆绑、搭售、多层嵌套金融产品服务的行为,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健全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机制,审慎评估客户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加强内控合规审查管理,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二)优化金融监管考核问责机制。优化呆坏账核销考核指标,健全完善问责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落实自身风控责任和自主清收责任,避免金融机构因考核成讼和通过诉讼简单销责。(三)支持推进金融风险源头防控。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赋强公证”等方式降低客户违约概率,探索与电信运营商建立失联修复机制以提升自主清收有效性等风险源头防控新路径。(四)聚合多方力量多元解纷。聚合多方力量,探索协同治理路径,探索设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提升非诉解纷意识和优选解纷模式,用好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多元解纷力量。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提出五项改进措施:一是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教育宣传引导,严禁金融消费误导,严格落实金融消保责任;二是强化银行机构合规经营管理,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教育,加强授信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三是健全银行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建设稳健绩效考评机制,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强化严肃问责机制;四是大力支持推进金融风险源头防控,优化贷款服务模式,优选纠纷处理方式;五是多方协同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通过公证机构减费让利、银行机构积极参与、联合成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等,畅通多元解纷途径。
04 荣县人民法院荣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促进涉茶企业规范经营的联合建议
建议对象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荣县茶产业协会
建议背景
荣县产茶历史悠久,是四川三大优质茶区之一的川南优质早茶区,“荣县花茶”“荣县绿茶”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1年荣县获评“中国花茶之乡”。茶产业系荣县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壮大对地方经济的增长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调查、走访反映的情况来看,茶产业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茶企用工不规范。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尚需强化。三是茶叶产品包装问题仍需重视。四是市场销售亟待完善。五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六是品牌建设管理有待提高。荣县人民法院与荣县人民检察院对此制发联合建议。
建议内容
(一)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茶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详细的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及条件。明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薪酬福利、劳动纪律与惩戒、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建立科学、合理、合法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体系。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强化质量检测,健全茶产品随机抽查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测,并依据相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茶企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规范茶叶食品包装行为。督促、指导茶企对现有包装标识、是否过度包装等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所使用的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严格禁止虚假宣传。茶企对自查发现使用标签、包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依法处理涉茶“职业打假”恶意投诉、故意“碰瓷”等行为。(四)加强茶叶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在茶叶交易中明确载明双方主体以及商品数量、规格、价格的交易凭证及款项支付凭证,确保交易流程“可视化”“可追溯”。(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企业品牌商标已经进行合法注册,对于茶叶的包装、配方、制作工艺等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申请,以便在法律层面保护品牌的独特性和专有性。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六)提高茶产业品牌美誉度。强化对“荣县花茶”“荣县绿茶”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范使用,对授权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取消授权,依法处理品牌滥用、违规使用的情形,提高区域公用品牌的社会美誉度。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对该联合建议高度重视,逐项提出改进举措。(一)强化现场监督指导。落实现场走访工作,走访茶企20余家次。一是对企业商品外包装、价格标识情况进行指导,查看其标签标识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对企业宣传内容进行指导,查看其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等;三是对企业品牌建设进行指导,支持企业申请使用“荣县花茶”“荣县绿茶”地理标识,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业宣传推广本地优质茶业品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商品追溯体系。(二)强化质量管控。陆续对成品茶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对24家茶叶企业,包含花茶、绿茶、黑苦荞等12类,共计34批次的成品茶进行了抽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茶业,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并以增强“荣县花茶”“荣县绿茶”的信誉和知名度。(三)强化执法监管。积极落实“铁拳”“春雷”等专项行动,对县内茶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茶叶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对茶业产品包装孔隙率的监管,有效防止企业过度包装,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提升市场透明度。
05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国家地理标志品牌使用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在处理涉农纠纷中,人民法院发现辖区部分国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不到位,导致相关领域诉讼频发。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相关纠纷,更有利于擦亮特色品牌农产品“金字招牌”。经调研,贡井区有“五宝花生”“贡井龙都早香柚”等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品牌,但存在“重申请轻管理”“保护监督不足”“企业、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内涵价值认知匮乏”等问题,导致相关地理标志品牌使用成本高、溢价低,相关市场主体不愿用、不会用,长此以往恐特色沦为泯然。为加强对辖区内地理标志的保护,推进审判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特制发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强化管理机制顶层设计,制定科学长远品牌战略。利用打造“特色粮油产业示范园(区)”“特色小镇建设”“一镇一品”等契机,整合辖区优质地理标志资源和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资源,对辖区特色农产品进行产业统一规划,指导组建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组织。通过相关产业政策扶持,适时授权专业品牌运营机构就地理标志品牌进行市场化运营推广。
(二)突出地理标志特色和宣传点,推动地理标志从产品化向品牌化延伸。采用“互联网+地理标志产品”模式,制作地理标志产品宣传片,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支持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加各类展销会等宣传契机,举办各类地理标志培训活动和个性化的宣传推介活动,不断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三)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管控,推进相关市场主体规范使用经营。针对地理标志品牌信誉可能被恶意透支的问题,要加强产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全链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检验检测,确保品质地道。注重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对于标识的使用。(四)凝聚地理标志保护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使用地理标志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提示,联合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的力量,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维权以及保护本地地标权利。重视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打击仿冒地标产品以及侵犯本地市场主体商标权、著作权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议效果
相关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均进行了回函,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效果良好。
(一)健全品牌管理维权机制,规划指导组建行业协会组织。以“五宝花生”“贡井龙都早香柚”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品牌为蓝本制定长远品牌战略,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整合辖区内优质地理标志资源和市场主体资源,对辖区特色农业产品进行产业统一规划,指导组建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组织。(二)统筹各方资源,促进地理标志品牌的集群化、专业化发展。打造现代农业区,实行行业规范化、产业规模化、品牌统一化管理,加强贡井区地理标志品牌宣传,提高受众群体数量,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加强营销传播,提升辖区名优土特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三)建立健全品质标准和检验体系,树立行业标杆。发挥“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作用,开展地理标志使用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农业种植情况“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严格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地理标志使用行为。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提升辖区特色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地理标志专项执法。加强对地理标志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执法行动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行动,强化地理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06 富顺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娱乐场所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活动打击治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富顺县教育和体育局、富顺县公安局、富顺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多起涉黑案件中发现,在富顺县商业广场一带的娱乐场所内长期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现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破坏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富顺县人民法院组织了相关主管部门举行了座谈会并就相关治理问题达成共识。
建议内容
(一)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多家行政机构联合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反馈,形成多维度、多角度的协作网络。对娱乐场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落实严格执法,对存在未成年人陪侍的娱乐场所及时查处并要求停业整顿,同时将相关情况移送或函发相关部门。(二)构建多维度监督管理体系,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健全完善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制度,责令娱乐场所自查自纠,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娱乐场所聚集区域设立执法岗亭,通过日常巡逻、突击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工作人员开展法治培训,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凝聚多方社会合力。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营造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均向进行了回函,并提出有效改进措施。
一是健全机制,强化领导,成立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任务工作专班,落实开展全覆盖督查;二是强化法治教育宣传,开展法治教育课、法治教育主题班会活动,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用法意识;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实行校园封闭管理、进入人员登记等机制;四是推进家校共育,采取线上线下家长会等方式,强化家长监管监护意识,对于学生在校的异常情况或未到校,及时沟通,采取应对措施;五是推进综合治理,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政法部门开展“护校安园”和“警校共育”,联合卫健、政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加强学生、家长心理疏导。
07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大安区自然资源局
建议背景
“东部新城”是自贡市委、市政府确定自贡走出转型升级新路的重大战略布局,将建设成为全国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本院在审理涉东部新城工程建设相关案件时,发现部分建设项目未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存在未批先用行为;同时,还存在超出审批用途违规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后超期用地等情形,严重破坏国有土地管理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监督,特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前置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服务。“东部新城”是自贡市委、市政府确定自贡走出转型升级新路的重大战略布局,将建设成为全国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主管部门应通过多部门联动的形式,提前准确掌握“东部新城”等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信息,及时引导建设单位进行临时用地申请,避免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行为的发生,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布局中展现担当作为。(二)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后的实际使用监管。为规范临时用地的审批及使用秩序,确保相关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最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审批及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为重点建设项目设立临时用地审批台账,在完成临时用地审批后加强对临时用地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及时纠正违反临时用地使用规定的行为,以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三)及时做好临时用地期满之后的恢复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临时用地期满后的恢复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根据土地的原使用性质进行恢复,不影响其原使用功能。为此,建议做好临时用地期满之后的恢复监督工作,指导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恢复,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函复表示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开展多项改进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靠前审查审批。一是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与区级相关用地部门的协调互动,建立市区联动的临时用地审批机制,主动靠前服务,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办事清单,提高审批效率。二是适时召集发改、交通、水务等重点用地部门,开展临时用地政策宣传培训,定期主动收集市、区重点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信息,实行清单制管理,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临时用地。(二)强化用地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实时进行动态更新完善。利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将临时用地项目的批文名称、用地单位、用地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信息登记备案并进行公开公示,做到信息详尽、准确,实现临时用地审批的清单化、可视化管理,并将临时用地及时纳入土地年度变更调查。通过卫片、日常巡查和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强化临时用地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临时用地使用要求的行为。(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恢复监督管理。一是在临时用地审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指导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合理确定土地复垦费用,通过缴纳土地复垦费或银行保函的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保障临时用地期满后土地复垦资金。二是在临时用地期满前三个月内,致函提醒用地单位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土地恢复工作,临时用地期满后,指导业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工作或者恢复土地原状,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录入复垦信息,完成全过程监管。三是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未按照要求及时恢复土地原状的,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至有关执法部门。
08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疫苗管理和安全接种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健康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各地问题疫苗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职业化专业化监管力量薄弱、法规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疫苗药品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乡镇医疗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疫苗预约储存接种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守护疫苗生命周期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疫苗管理和安全接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特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补齐监管统筹预防等领域短板,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针对保管、使用环节,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原则,坚持疫苗上、下游一体管理原则。在统筹上更加注重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的均衡布局,在预防上更加注重关口前移,每年组织召开疫苗接种单位集体约谈暨业务培训指导会议,通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和会商整改措施,全流程延伸预防工作触角。(二)推进接种人员、场地、流程规范建设,进一步筑牢服务防线。推进接种人员规范化建设,分阶段提高接种人员待遇,鼓励人员学历提升、能力提升。推进接种场地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门诊“三室”相关要求,完善冷链设备设施,确保疫苗有效存储。推进接种流程规范化建设,督促接种人员严格开展“三查七对”,杜绝使用空疫苗盒扫码。从疫苗计划、采购、冷链运输、贮存、使用、监测等各环节入手,实行专人专管。(三)完善领导常抓、整改常态、问责常严机制,进一步筑牢制度防线。制定《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接种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在各环节各岗位推行质量安全责任公示。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开展拉网式检查或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并定期通报。对相关医疗机构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疫苗或者其他医疗消耗品的行为严肃处理,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我院司法建议,并开展了系列整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着力问题短板,筑牢思想防线。组织各预防接种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医院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对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规范疫苗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等事项作了规范。(二)着力督查通报,筑牢制度防线。对全区15个预防接种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四川省免疫规划系统管理情况、接种人员资质及公示情况、疫苗及冷链管理、出入库管理、预防接种工作流程、“三查七对一验证”等情况。通报各预防接种单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混放等问题,各单位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三)着力重点难点,筑牢质控防线。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预防接种门诊进行分级评审,重点针对流程设置、冷链设置、人员配备、规范接种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导,确保预防接种各环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保证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09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关于净化釜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
建议背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保护是关乎民族兴衰、国家稳定、人类生存的大事。釜溪河作为横贯自贡市主城区的重要水系,是自贡市主城区生态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流域旅游资源开发亦是自贡市重要产业支撑。然而,釜溪河流域属于盆地性流域,流域生态资源脆弱,生态环境面临诸多挑战。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在审判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釜溪河流域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建议内容
(一)加强釜溪河流域禁渔期日常监管。加大对辖区内违法捕捞行为进行有效管控力度,发现在禁渔期违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及时对行为人进行教育和惩处,坚决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垂钓行为。同时,健全与辖区内相关基层单位的协同整治工作机制,共同对辖区内釜溪河流域加强值班值守,并扩大巡查范围,做到不留盲区。(二)强化案件查处力度。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凡是禁渔期在禁渔区采取电、炸、毒等非法捕捞方式捕捞,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及法律法规宣传。积极提升辖区内群众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辖区内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对辖区内釜溪河流域周边的企业和居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及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来。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巡查,开展了禁渔期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垂钓行为,并及时回复,其内容为:(一)加强巡查力度。做到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对易发生捕捞行为的区域,加强蹲点值守,同时采用无人机进行河道巡查,避免出现巡查盲区。(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和法治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树立禁渔公告牌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10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建工领域纠纷案件中,发现辖区内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现象突出,从而引发大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买卖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纠纷,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的市场秩序,且部分案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优化大安区法治营商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特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管理和审查。制定并推广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未按要求备案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承发包行为以及建筑市场主体资质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暗箱操作。完善建筑市场主体资质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发包双方的资质和信誉,确保承发包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制度的运用。将人民法院移送的或自行查出的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借用资质行为的建筑企业及法人名单录入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库。将违规次数与资质审查、招投标等事项相关联,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促进行业诚信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举办法治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企业法律意识,推动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管理。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回函表示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针对性开展整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管理和审查。制定并推广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二)规范工程招投标、承发包行为以及建筑市场主体资质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暗箱操作;(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四)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制度的运用。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五)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