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借驾校名义签订合同又未被追认,法院:退赔费用

  
2025-02-28 12:11:46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在生活中,会开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技能,所以驾校也就有了很大的市场,但驾校的层出不穷,也导致了学员与驾校之间或者教练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培训驾驶技能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教练以驾校名义与学员签订合同后,未被驾校予以追认,导致学员无车可练,最终,法院判决教练退赔学员报名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2023年3月18日,杨某以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的名义与张某杰签订《成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合同落款处甲方(代表)杨某、乙方张某杰签名,未加盖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公章。同日,张某杰向杨某提供备注为“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的用户二维码扫码支付培训费2 026元。合同签订后由于杨某一直推脱,导致张某杰一年内都未能实际上车练,且张某杰的学员信息也未登记在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名下,而是登记在金堂县某驾驶培训公司名下。无奈的张某杰向杨某和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申请退还报名费,但遭到拒绝,最终张某杰将双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赔报名费2026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借用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名义与张某杰签订合同、收取培训费、预约练车等事宜,系无权代理行为,且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未予追认,相应的后果应由杨某本人承担。

张某杰支付案涉驾校报名费目的在于培训驾驶技能,在杨某不能为张某杰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情形下,结合杨某违约行为、过错程度以及张某杰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杨某应当向张某杰退还收取的报名费2026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张某杰不能证明其与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且在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不予追认杨某相关行为的情形下,对于张某杰主张成都市某驾校培训学校承担向其退还报名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退还张某杰报名费20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在驾驶员培训中,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资质的驾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驾校坐地起价、虚假承诺、黑中介泛滥等问题频发,部分学员甚至陷入了“交钱容易退费难”的困境。本案中,教练以驾校名义签订未加盖公章的合同、收取费用后驾校未追认,属无权代理,收取培训费后未能履行培训义务,新都法院快审快结,依法支持该学员退费主张,帮助学员解决了驾考培训退费难问题。该案裁判后,新都法院在辖区驾校进行案例普法宣讲,让驾校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让来参加培训的消费者擦亮眼睛明辨消费陷阱。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