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排放处理有毒废物,多人获刑

  
2025-02-24 15:42:22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放污染废物案件,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物质排放资质的前提下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土地遭受严重污染,最终三人均获刑。

2021年至2024年3月期间,陈某友、邓某平、邓某飞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街道某厂房,先后雇佣多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厂房内进行塑料桶破碎、清洗业务,并随意倾倒、掩埋废品塑料桶内剩余的危险液体废物,并将装危险液体的塑料桶破碎成小塑料块后进行清洗,将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通过渗坑、暗管随意排放到厂房周围土地。

2024年3月25日,民警成功挡获三人,并在现场查获废包装桶共计6.1764吨,破碎、清洗后的成品11.36吨,清洗池沉淀池废水及沉渣3.86吨。经鉴定,除清洗后的成品外,其余均为危险废物,并且厂房周围评估范围内的土壤也鉴定为受到污染,同时,厂房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铜、总锌超过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三人在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友、邓某平、邓某飞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判处陈谋友、邓某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邓某飞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