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情侣间在恋爱期间甚至订婚后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冯某以恋爱期间赠送财物系“彩礼”为由,要求被告王某返还6万余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部分财物具有彩礼性质,最终判决王某返还1.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9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通过QQ车友群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冯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购买首饰及支付社保费用等方式为王某花费共计6万余元。2023年3月,冯某提出订婚意向,王某表示同意,但数月后双方关系破裂。冯某认为相关支出属于婚约彩礼,要求返还;王某则辩称财物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拒绝退还。
法院查明,双方恋爱期间未共同生活,亦未正式订婚或举行仪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综合财物给付目的、当地习俗及金额用途等因素,对争议款项逐一认定。
关于原告冯某提出的其给王某转账3.9万余元用于日常消费与生活开支,包括话费充值、车险、衣物化妆品等,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正常支出,不具备彩礼性质,不予支持返还。冯某在提出订婚后购买的价值1971元金戒指和2968元金项链,因符合传统婚俗中“聘礼”特征,法院认定具有彩礼性质。王某称首饰已丢弃,法院酌定折价返还4000元。冯某提出的其多次转账2.2万余元用于王某购买社保,法院认为该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赠与,判决返还1.2万元。至于其他25笔共计2万余元的微信转账,因转账目的未明确关联婚约,且金额零散、时间跨度长,法院认定为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冯某1.6万元,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认为婚约纠纷涉及人身属性,利息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释法:
区分“赠与”与“彩礼”需综合认定
该案主审法官张颖漩表示,彩礼认定需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及财物性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感的小额赠与或日常开销,通常不视为彩礼;而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如“三金”、社保费用等),在婚约未达成时应酌情返还。本案判决既遵循法律规定,也倡导健康婚恋观,避免物质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