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法院巧解钢材加价款困局

  
2025-02-17 17:49:29
     

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保障权益的基石,若产生理解偏差,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理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加价款”产生争议。锦江区法院经过多次调解,让双方达成和解。


某建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按基础价款支付货款,逾期将按约定以加价款价格履行。该贸易公司按约向建材公司供应钢材,但对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加价款的约定有争议,导致计算金额不同,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贸易公司认为,加价款的约定符合钢材市场行业惯例,且属双方当事人合意,应认为有效。建材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已约定基础价款,加价款无法律依据。

承办团队在办案中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钢材加价款的认定。一方面,钢材作为典型大宗交易货物,价格会随国际钢价出现波动,因此“加价款”“实时价款”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模式,也成为钢铁行业普遍存在的惯例;另一方面,“加价款”并不属于法律术语,司法实践对加价款的性质也认定不一,在具体案件中,加价款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面对争议,承办团队及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对当事人进行解答。在付款期间内的加价款实际上属于因国际钢价波动的实时价款,因当事人对付款期间及该期间的钢材价格有合理预期,按双方合同约定来计算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公平原则;在付款期间之外的加价款实际上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照违约金条款来处理,若显失公平,对过高的加价款应予以调整。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加价款在付款期限之外,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了解到双方的诉求,明确案件具有调解基础,承办团队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承办团队灵活调整沟通方式和策略,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等调解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下调解,结合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与建材公司愿意支付加价款的主动性及经济困难的现实性,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立场和感受。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