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买家看到减肥咖啡宣传广告后,当即添加卖家微信购买了近一年的消费量,随后以减肥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并就所有订单向卖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问题固然要重视,但如此轻率大批量购买并高额索赔是否应当全部支持?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的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就判决卖家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买家进行十倍赔偿。
2023 年11月初,家住湖北省襄阳市的李某禾在网上看到一则减肥食品广告,随后便于11月11日添加了广告发布者严某的微信。交流中,严某向李某乐推荐,自己代理销售的是“减肥咖啡,一盒可以吃50天,650一盒”。经过详细咨询,李某禾于11月12日向严某购买6盒减肥咖啡,并向严某提供的实名银行卡号转账支付了3900元。收到货款后,严某当天向李某禾提供的地址邮寄发货。严某发货的时候,还温馨提示李某乐“每天早上空腹半包”。
11月14日,李某乐收到货物后,随即按严某叮嘱的使用方法开始服用。谁知,李某乐在食用这个减肥咖啡后,很快就出现了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不适反应。经朋友提醒,李某乐怀疑该产品有可能会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随即花费600元,于11月18日将剩下的减肥咖啡送到安徽瑞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11月23日,安徽瑞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0.000598g/kg,而西布曲明则是我国禁止使用的药品。由于这款减肥咖啡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厂家为安徽某药业公司,李某乐随即向安徽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问题,得到答复为涉案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李某乐收到的产品为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2024年5月,李某乐将这块减肥咖啡的销售者严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90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9000元以及鉴定费用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李某禾是否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的赔偿项目。
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案涉产品被检测出含有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某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也未到庭举证证明其所售产品存在合法进货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严某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李某禾是否系消费者,法院认为,应当结合其购买的数量、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购买目的进行判断。首先,李某禾与严某素不相识,李某禾在网络上看到严某的广告后即添加微信、迅速购买,缺乏普通消费者对微信商家建立信任的过程。其次,李某禾在严某明确告知其一盒吃50天的情况下,仍一次性购买了6盒,其数量足以其连续服用近一年,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购买自用的使用场景。再次,李某禾称服用产品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不适症状,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是在收到产品后仅4天即送检,难以排除李某禾具有职业打假嫌疑。最后,李某禾检测发现案涉产品中存在违禁成分后未与严某进行任何沟通即开展诉讼,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维权习惯。综上,对于李某禾的身份无法认定为普通消费者,但也不能排除李某禾具有购买产品供自身使用的可能。结合产品作用、严某提供的使用方法、李某禾的陈述等,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中的1盒可认定为李某禾为自身消费购买,法院在1盒的范围内支持十倍赔偿。对其他5盒产品,因李某禾的行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明显不同,具有以诉讼获得赔偿取得经济利益而牟利的可能,其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是索赔的一个环节,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经营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李某禾购买剩余5盒减肥产品系其所称的生活需要,亦不能认定李某禾在该范围内属于消费者。
经过审理,邛崃法院最终判决严某向原告李某禾退还货款3900元、支付十倍赔偿款6500元和检测费600元,同时驳回李某禾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