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张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法官,两个孩子都患肾炎,原告作为孩子母亲却不配合做基因检查,几年来也从没关心过孩子。如果要离婚,我也不抚养孩子了。”2月12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在武胜县法院一审判庭内,被告张某哽咽着向法官诉说道。
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双方对两个患病子女的检查治疗及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速裁团队承办法官在庭前调查中发现,原告李某已多次起诉离婚,均因子女问题未协商一致被判决驳回。在这次起诉中,原告李某态度仍然坚决,被告张某也同意离婚。
“双方均有离婚意愿,但两个子女患病多年,后续抚养、医疗问题必须得到圆满解决。”为妥善化解两个孩子的抚养争议,承办法官锲而不舍地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对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进行调解。从法律义务方面,告知双方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与责任;从家庭伦理方面,为双方分析实际情况,引导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安排原告李某与两个孩子单独相处。通过与孩子的交流,让原告李某充分了解到近年来孩子看病就医过程中的辛酸与苦楚。
经过承办法官三个小时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子女继续由父亲张某直接抚养,母亲李某按月支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和部分前期的抚养费用。同时,李某积极配合张某与子女一起进行基因检查,查明孩子病因后共同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为李某和张某进行家庭教育辅导,向其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明确父母法律义务。
“以前总觉得离婚要争个输赢,现在明白父母最大的责任是让孩子少受伤害。今后我将积极配合孩子的治疗,给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调解结束后,李某感慨道。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处理患病儿童的父母离婚案件时,法院并不会因为双方同意离婚就简单进行判决,而是将刚性法律与柔性司法有机结合,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守护儿童成长的温暖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