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导致他三处十级伤残 法庭调解高效化解

  
2025-02-11 15:21:44
     

孙敏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同事擅自驾驶作业用车将自己意外压伤成三处十级伤残,意外事故带来的高额治疗及相关费用引发官司。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寿安法庭就此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开展了庭前调解,并最终促成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高效化解。

周某是一名河南司机,在蒲江县某果业有限公司运输水果工作。另外一人李某未经该果业公司同意擅自驾驶公司的叉车,意外将周某的左足压伤。因伤情严重,周某辗转四川、河南、北京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高额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经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三处十级伤残,果业公司、李某仅垫付了部分费用后,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周某便将果业公司、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果业公司、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寿安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庭前组织双方根据证据材料对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核算。考虑到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河南远赴四川开庭,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促进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初,果业公司、李某以周某主张的赔偿过高为由拒绝调解,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承办法官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方面,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侧重向周某释法明理,劝解其合理主张赔偿。最终,双方均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果业公司前期垫付金额相抵,不再另行赔付,李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

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下一步,蒲江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将调解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加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力度,避免程序空转和执行案件的衍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