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钱给女儿买车结婚,得绝症后着急用钱能否要求返还?

  
2025-02-10 16:52:4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出资为孩子买房、支持他们创业等情形不在少数。当父母慢慢老去,需要用钱治病、养老或者遭遇子女不孝时,可否向子女索要之前的“出资”?若子女以父母“赠与”为由拒绝返还,父母又该如何在没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赠与合同纠纷,判决女儿返还父亲赠与的部分钱款。

2023年6月,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马某在微信上和女儿小云(化名)谈论买车时,小云告诉父亲,原来的旧车在置换新车时可抵6.2万元,现在只需要再花9万元就可以买到理想的车。爱女心切的马某当即分两次通过微信给小云转了9万元。

车买了,女儿的婚事还困扰着马某。当年11月初,马某对女儿说,希望她早点和男朋友曹某结婚,

2023年11月初,马某因身体不适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发现喉咙处有病变,后经诊断系喉恶性肿瘤,需手术。马某表示,因担心自己无法顺利完成手术,出现离世风险,遂在术前的11月10日将自己名下的存款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小云。随后,马某于11月15日入院,11月21日做了手术,12月11日出院。

术后,马某进入正常治疗状态。由于日常放化疗等费用昂贵,让仅靠退休工资过日子的马某越来越不堪重负。马某便找到小云,希望她返还手术前赠与的20万元和买车赠与的9万元用于自己治病,但小云一直不表态。

2024年5月的一天,马某通过微信向小云发送短信,“小云,明天早上抽个时间去银行把那两张存折转给我,我卡上没啥钱了。”等来的却是小云的回复——“现在我要还车贷,我工资也很低,也需要这些钱生活。你生为我的父亲,我可以作为女儿可以给你赡养费,但是这些钱是你自愿给我的,就是我的私人财产了,一切要由我来决定。毕竟你生病期间我觉得我还是很负责了,而且也不是我让你生病的,不要觉得我这些话难听,毕竟有人说话比我还难听,我真的受够了。这二十多年来,这样的家庭氛围简直生不如死,如今我成功脱离出来了,也不想再有任何牵扯了,感谢你的养育之恩,不要再联系我了,钱我不给。”看到女儿的态度,马某当即给女儿回复“你理解错了,怎么就是你的?我一个病人还要管你们年轻人。车我也拿了钱,我现在只有退休工资,挣不了钱,还要我管你们吗?”遗憾的是,该信息因小云已将马某从微信好友删除而未能发送成功。

回忆起女儿从小到大的点点滴滴,越想越伤心的马某于2024年6月将女儿小云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5万元。

庭审中,小云辩称,父亲起诉自己要求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父亲自愿赠与9万用于换购新车,因赠与行为已交付完成,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至于2023年父亲住院前转入自己名下的20万元,系父亲给予自己的结婚陪嫁。父亲住院手术前曾表示,希望能够亲眼见证女儿与曹某结为夫妻,为此给了20万元作为陪嫁。随后,自己与曹某登记结婚。父亲住院期间,均是自己和曹某照顾。父亲出院后定期复查所产生的费用,除了医保扣除的的费用,剩下的都是自己在承担。剩下的6万元是自己毕业后刚参加工作那几年,父亲担心女儿的工资不够支撑自己的生活,每月转给的生活费补贴。小云也表示,父亲经术后多次复查,病情相对稳定,自己作为子女,会承担起照顾、赡养父亲的责任,希望父亲不要让家庭关系继续恶化。法庭上,小云的母亲李某(马某前妻)也陈述20万元是马某赠与女儿的嫁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和第六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小云拒绝将其父马某赠与的财产用于马某喉癌的后续治疗,使马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中,严重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与马某联系,准备不再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对马某主张小云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马某要求返还的其中6万元系多年前赠与,且无证据证明确已用于抵偿新车的购车款以及所抵偿的金额,法院对此6万元不予支持。

近日,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云返还原告马某29万元,并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