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抚养权等问题发生分歧,一方悄悄把孩子带走并藏匿,拒不告知孩子的下落,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照顾和探望等权利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案件,首次针对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将未成年子女带走并拒绝告知另一方未成年人子女下落的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侵害监护权。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马先生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小皮,后因刘女士需要到德国完成学业,故孩子交由马先生照顾。马先生照顾期间提出将孩子带到国外与其一起生活,刘女士许可后马先生将小皮带到澳大利亚生活。然而,小皮到澳大利亚一段时间后,马先生开始不理会刘女士提出的通过视频看望小皮的合理请求。二人进一步发生了矛盾,开始协议离婚,就小皮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后马先生甚至在刘女士到澳大利亚探望小皮时,将小皮送回国内藏匿起来,不让刘女士见面和接触。刘女士因无法得知小皮和马先生的具体下落,多次向警方、妇联求助。在警方的多次劝诫下,刘女士也未能见到小皮,小皮也无法得到母亲的照顾和接触。为此,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禁止马先生藏匿、控制小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形式上为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实质上为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利用自身便利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以及未成年人受到父母双方照顾和抚养的权利。本案中,小皮在去往国外时尚不满一岁,现未满三岁,从生理、心理、成长、照顾等各方面来看,正是非常需要母亲关心照顾的关键时期。刘女士和马先生作为小皮的母亲和父亲,对小皮具有平等的监护权,双方即使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发生了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止对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马先生的行为实际已经侵害了刘女士和小皮的合法权益。据此,郫都法院对刘女士申请的人格权禁令依法予以支持。
为督促马先生和刘女士正确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保障禁令的实际效果,法院还向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告知双方无论离婚与否,都要确保未成年人子女合法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直接照顾未成年人子女的一方有保障另一方探望、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双方可就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长等进行协商确定。
禁令发出后,法院督促马先生明确了小皮现在居住的地址,确保刘女士能够实现对小皮的探望和照顾。马先生也向法院表示其藏匿孩子的做法不理智,其会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行为,并向法院保证其会配合刘女士探望小皮。
法官说法
在家庭关系中,监护权作为一般的人格权无论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家庭中的成员实施侵害监护权的行为,被侵权的监护人以及未成年子女往往会同时受到伤害,故被侵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法院审查后可以签发禁令,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并可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双方利益争夺中“沉默”的工具,抢夺、藏匿孩子绝不是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可行措施。夫妻双方应当妥善、冷静处理矛盾和纠纷,相互体谅和沟通,积极做好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孩子的直接抚养和探望问题,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第四款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