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案例一
2023 年3月25日晚20点35分,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车客运,李某租赁该车进行网约车经营,张某驾驶的车辆系租赁,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造成李某所经营的车辆受损,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该车辆送至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车辆配件更换、工时费等维修费58780元,且由保险公司支付。维修期间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5月1日,在此期间李某无法经营车辆,产生的停运损失,由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停运损失16000元。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李某驾驶的车辆受损严重,在车辆发生事故后至2023年5月1日期间李某所有的网络出行平台均未进行接单。保险公司在法院责令的期间未向法院提交投保单、保险条款。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停运损失10000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5日范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某道路行驶与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由范某负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余某驾驶的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车客运,余某租赁该车进行网约车经营,范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余某所经营的车辆受损,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该车辆送至维修机构维修5天,由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4620元。维修期间余某无法经营车辆,产生的停运损失,由此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车辆驾驶员范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停运损失6500元。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余某因驾驶的车辆受损,在车辆维修期间余某所有的网络出行平台均未进行接单。保险公司在法院责令的期间向法院提交投保单、保险条款。后判决范某向李某赔偿停运损失1800元。
法官说法
两个案件均是停运损失,都是对方全责,都有保险,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一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赔付义务,案例二由驾驶员承担停运损失的赔付义务。答案在下面。
案例一的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商业第三者险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内容向张某所驾驶车辆的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案例二的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确认保险公司在接收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上述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会事先在保险条款中拟定,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告知的义务,已向投保人交付了具体保险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