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中院发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5-01-24 11:17:59
     

李先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要求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2024年,广安法院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31件(其中自诉案件7件),涉案人数33人,依法判处24人,严厉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一: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欧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其名下财产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被执行,遂在诉讼期间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1000元的交易价格转移登记至其子杨某某名下,并同时将其妻子刘某名下的三套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子杨某某名下。2020年11月5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欧某劳务费48万余元及利息,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杨某又将其名下购置价为35万余元的一辆汽车以交易价格2万元过户登记至其女杨某甲名下。2021年5月12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因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23年3月1日,法院决定对杨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杨某在拘留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2月4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并依法移送起诉。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通过亲属履行了10万元款项,与申请执行人欧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生效前实施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一些债务人为逃避执行,在诉讼开始后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最终难以执行。对此类债务人判处刑罚,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了司法执行的效率。

案例二: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中擅自变卖财产拒不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魏某与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前锋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蒋某于2023年1月1日前向魏某付清欠款15万元。蒋某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仅向魏某履行了部分欠款,尚有13万余元欠款未履行,魏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蒋某与魏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执行款。但蒋某在达成执行和解后不但不履行债务,还将其名下的房产以28.6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将其中13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剩余所得款项交由其母亲保管。蒋某通过上述行为逃避法律义务、对抗执行,致使法院的调解协议长期无法执行。

(二)典型意义

蒋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在达成执行和解后擅自变卖自有房产,抗拒执行,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对被执行人依法追责,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借用他人微信账户高消费逃避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返还吕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吕某遂申请执行。

经查,彭某于2019年使用罗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使用,该微信从2020年起每年总收入、总支出在20万至40万不等,且该账户有多次向养生馆、温泉生活馆、音乐休闲厅、浴足店、动物医院支付消费的记录。2024年12月,邻水县人民法院以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为企图隐密消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彭某作为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还款义务,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而且该账户的收入支出流水金额巨大,彭某还多次在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在被司法惩戒后仍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是很多“老赖”隐匿财产的常见手段,但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兰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不如实报告财产变动情况逃避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兰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由兰某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万余元及违约金4000元,该债权在兰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兰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兰某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未实际控制),责令其交出车辆,并决定对其实施拘留和罚款的强制措施。兰某在执行期间私自将查封车辆出售,且未优先偿还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及违约金。同时,兰某自2023年10月以来在重庆务工,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左右,其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4年8月,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有自首、认罪认罚、预交罚金等情节,判决兰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和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兰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又不按期交出财产,被司法惩戒后,出售财产时仍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拒执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自己遭受司法惩戒,徒增违法成本。

案例五: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明知“老赖”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而予以协助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黄某之子李某驾车搭乘妻子及朋友一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车人员全部死亡。该交通事故经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黄某在继承李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害人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2月18日左右,李某的家人在清理其遗物中,发现了李某生前购买的保险单。黄某与谭某(黄某女婿)等人多次到保险公司咨询李某的保险赔偿款领取事宜。谭某明知案件判决结果,仍帮助黄某办理领取李某的保险赔偿款事宜。此后,黄某分多次将保险赔偿款转至谭某的银行账户上。黄某在人民法院责令其将领取的保险赔偿款交付执行时,拒不说明款项去向,致使法院执行困难。

岳池县人民法院将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黄某、谭某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岳池县人民法院以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黄某身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谭某明知黄某应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且有能力执行,而与黄某一起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人民法院对谭某协助黄某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逃避执行“零容忍”的决心。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