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我的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是收不到钱?”“法院手段那么多,怎么可能找不到人,查不到财产?”……在法院,执行法官经常会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连环追问。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都存在误解,其实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执行到位,有一类案件就叫“执行不能”。
12月30日,雅安市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来详细介绍“执行不能”到底是什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胡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石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李某某配偶王某某及儿子李某、李某1将胡某诉至石棉法院。
石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李某、李某1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274089.5元。
二、驳回王某某、李某、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胡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李某、李某1于2021年1月4日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石棉法院对胡某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胡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足10元,且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婚,父母均系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仅靠农业收入和父亲打零工,事故发生后胡某父母已将家庭全部积蓄68000元先期赔偿给死者家属,表示已无力代为履行义务。胡某尚在服刑期间,亦无实际履行能力。
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经王某某、李某、李某1同意,石棉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李某某去世后,家中丧失主要劳动力,李某1尚未成年,家庭收入仅靠务农为生,家庭实属困难。
2022年10月,石棉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拟对王某某、李某、李某1进行司法救助,经石棉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决定对王某某、李某、李某1司法救助3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实现权利人合法利益,执行法官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在每一起案件中,执行法官都在用情用心办理。他们会竭尽全力查找被执行人、调查财产线索,只为能早日兑现胜诉方的权益,当案件确实遇上“执行不能”时,希望大家能理性认识,正确看待。同时,也希望被执行人能够增强自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