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一起大货车载客危险驾驶案

  
2024-12-27 16:12:3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大货车载客是不是犯罪?怎么处罚?近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给出答案。

10月21日至10月29日,因采收柑橘需要,李某联系胡某、李某安、高某双、罗某驾驶货车运送工人,并按600元/天的标准支付报酬。四名货车司机在李某的安排下,每日于四川省崇州市至四川省大邑县间往返,每车搭载二三十名工人。该五名犯罪嫌疑人数日内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达到了立案标准。但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聪发现,该五名犯罪嫌疑人并非长期从事此类非法运输活动,而是出于熟人帮忙并赚取报酬的目的偶然间为之。鉴于此,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简案高质高效办理,承办检察官决定采用公开检察听证的方式处理本案。

承办检察官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与本案侦查民警、司法听证员、犯罪嫌疑人社区代表、值班律师共同商讨案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终,鉴于五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承办检察官在公开听证会上当场对其进行法治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后,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货车车厢内缺少载客所需的安全设施,不具备安全运送乘客的必备条件,因此,使用货车货厢搭载乘客,会给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和车上多名乘客的人身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难以估量。但在本案办理中,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司法温情,充分发挥检察听证的优势,集意见听取、具结悔过、不起诉宣告、法治教育于一体,实现简案高质高效办理,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