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研究

  
2024-12-24 09:33:25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产生背景与运行状况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产生背景

人无信不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今,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大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执行程序是法律文书效力能否实现的最后一环,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用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本和市场资源。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需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信用惩戒制度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限制失信者的行为,促使其重视信用记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提供了支撑。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信息收集、存储、共享和查询更加便捷高效,能够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建立全国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实施跨部门的信用惩戒提供了技术可能,使信用惩戒制度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执行问题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法律措施无法彻底解决。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建立相应制度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实施,其中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在解决执行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促使人们渐渐地离开熟悉的乡土村落,慢慢地脱离长期生活在彼此了解的小圈子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不再单纯依靠既往的习惯与礼俗来调整。交易行为不仅发生在熟悉的主体之间,更多发生在陌生的主体之间,平等主体依据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主要依靠法律解决纠纷。在新的环境中,既往的礼俗习惯不再发挥主要作用,而很多人对于法律系统又不是很了解,不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且当前法律系统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于是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产生了不匹配的现象,执行问题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因此,解决执行问题需要法律系统和社会生活之间紧密配合。从法律系统角度来看,一是要确保法律法规自身的完善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的执行程序和责任承担方式,让执行有法可依。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行力,严格依法执行,避免出现执行不力或者不规范的情况。从社会生活方面讲,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明白配合执行工作是法律责任,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将执行情况与个人、企业信用挂钩,让被执行人不敢轻易逃避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发挥好信用惩戒功能、切实解决好执行问题以及建设好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产生着重要影响。

(二)失信惩戒制度的运行状况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重践踏着社会诚信。对此,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一些商业繁华区域的户外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信息;在社区和村委公告栏上,执行人员张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文书;在一些公众号上,发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旅游、投资、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等等信用惩戒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实施令许多被执行人受到惩戒,切实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作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当人们在为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感到欢畅的同时,也产生着许多新的问题。在法院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日臻完善,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分级分类实施不足:存在被执行人失信情形未作区分、惩戒措施无差别适用等问题,导致大量被执行人长期处于失信状态,无法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甄别难度较大:人民法院执行调查手段有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突出,且失信行为表现形式多样,难以对其主观恶性和行为严重性作出认定和客观评价,造成分级分类信用惩戒甄别困难。惩戒泛化:部分联合惩戒主体对失信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作区分,扩大了惩戒范围,同时不同部门法或行政法规对信用修复的法定条件或程序规定不明确,不利于信用惩戒的修复和分级分类信用惩戒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仍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征信问题关系着人们的信誉,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现今最为严厉的征信惩戒措施,因此需要十分规范化地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二、失信惩戒与权利保护的冲突与衡平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是对于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惩罚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在运用该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在实践运用之中过度注重惩戒可能会侵害被执行人的权利,而过度注重权利保护则可能使得惩戒力度不足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达不到效果。所以,在失信惩戒制度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失信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影响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动自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会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了他们出行时选择舒适、高效出行方式的自由。

2.影响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其失信信息将对社会公布。而社会大众对于该行为的评价不一并产生一些负面信息,当失信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人相处的时候处于被动地位。

3.影响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失信人可能失去参与一些政府项目的投标资格,使得他们在生产经营当中丧失一些交易机会,而且在获取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二)失信惩戒与权利保护的衡平

在失信惩戒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失信惩戒能有效打击欠债不还的“老赖”并促使其履行义务,也鞭策人们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贷款,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限制高消费行为,防止失信者过度消耗社会资源,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精准甄别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恰当地运用失信惩戒,以保护被执行人的相应权利。一些中小型企业抗风险能力低,在遇到一些经营危机的时候,暂时性地陷入了经营困难,当它们被失信惩戒后便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丧失了自我恢复的机会。

保持二者之间的衡平至关重要。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可以不断完善平衡二者的效果,如明确法律界限,规定细化失信行为,建立信用恢复机制等。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失信曝光的程序不尽规范

一方面,失信曝光方式不当。各地法院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曝光方式有粗放式倾向。例如,山西临汾执行干警通过在被执行人居住地以张贴大字报的方式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广州湛江中院在高铁站大显示屏轮流曝光30多条被执行人信息;广州法院通过今日头条弹窗的形式对某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曝光。因具体的曝光方式未有统一的规范,多数失信曝光会将被执行人的照片以“大头贴”的形式直接展现在公众面前,不禁让人反思如此曝光会不会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会不会对被执行人的家人造成社会负面评价或者对日常生活造成困扰。

另一方面,失信惩戒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可以在执行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屏蔽,但是在第三方媒体发布或者实地张贴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难以去除。目前,很多第三方媒体并没有实时修改文章内容的功能,甚至有修改功能的媒体因程序繁琐或者利益驱使,修改或者删除已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信息的动力不足。在此情形下,便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长期无法撤回。

(二)失信惩戒受影响的范围被不当扩大

在失信惩戒机制适用之初,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范围被严格限定,但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执行力度的加大,受惩戒主体被逐渐扩大。2018年浙江《青年时报》网站刊发了一则题为《儿子今年考上北京知名大学,却差点因爸爸的一个举动无法被录取》的报道,内容大致为一名饶姓男子因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儿子虽然考上大学,但因父亲为失信被执行人连累。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是有明确限制的,但没有限制其子女作为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老赖”的子女不能等同于“老赖”也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如果为了惩戒“老赖”就影响其子女的基本权利,就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及禁止不当联结的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此,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中亦存在争议。2020年诸暨市人民法院对一位王姓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驾驶能否视为消费行为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随意扩大对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解读,可能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否有权作出限制驾驶这类类行政行为亦存在争议。

(三)失信惩戒的力度不能做到因人、因案而异

“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撞人案经过媒体报道广为认知,2015年黄淑芬因驾车把人撞成植物人,面对法院判决却说“宁愿坐牢,也不愿还钱”,对于此种“老赖”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在社会大众看来是理所应当、拍手称快。但是近年来,小额贷款十分流行,借款门槛一再降低,部分年轻人追逐时尚借款,后因逾期还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多部门、多手段联合惩戒措施的限制下,就业、贷款、政府扶持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给急需融入社会的年轻人戴上沉重枷锁。

(四)联合惩戒机制的协调性不充分

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社会信用建设体系联席会议的成员也不断增加。这些联席单位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反馈会来协调解决信用惩戒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见,基于政策依据而非法律依据的联合惩戒机制的行政管理特点十分明显。根据司法运行权的要求,诉讼程序应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运行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多是运用行政手段管理联合惩戒机制,使得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惩戒机制中并存。由于二者在管理体制存在显著差异,导致联合惩戒实施主体各自为政、部门缺乏沟通、信息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基础建设

1.完善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

首先,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鉴于目前失信联合惩戒政府主导、行政化管理的现状,缺少一部起到典范型指引依据的高位阶立法,为失信惩戒措施提供全面的,非碎片化的,且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通过《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对执行体制架构、执行事务分工、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失信记录的设立与撤销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明确,切实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行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信用体制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对现有失信惩戒相关的司法解释、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形成与《强制执行法》高度互补的法律文件合集,从而形成失信惩戒的最大公约数。在域外法律借鉴中,德国《民事诉讼条例》执行编之外,还有《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关于债务人名簿的法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的“卫星法”。同样,我国在制订《强制执行法》的同时,也应对现有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去除存在矛盾的部分,补充法律规范的空白,以实现各部门失信惩戒措施间的相互配合与权利制约。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惩戒措施的建设必需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根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失信惩戒的高效落实。在汲取域外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加快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关评价的利用,这就包括了失信记录的添加与撤销、个人及企业的信用评分评级,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储存。同时,设立国家级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共享,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失信。其次,要加大全民信用意识教育。目前,我国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比较单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教育的缺失。因此,应把信用教育引入课堂,从小培育信用意识。针对大学生信用意识不佳的问题,还应在高校中设立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相关的课程。

(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上层运用

1.树立正确的失信惩戒理念

一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要包括: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重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四个部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可以确保失信惩戒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失信惩戒措施的精准运用,妥善解决失信惩戒体系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二是注重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将隐私权的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在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中需要恪守“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原则。在此背景下,应树立权利本位理念,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妥善处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重视人的自由和尊严,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失信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2.健全失信惩戒的相关机制

一是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退出机制。目前,联合惩戒措施对象均源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管理至关重要。一方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要做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到位,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从源头上保证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程序合法合规;另一发面,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在失信名单中进行屏蔽,必要时可以通过向相关主体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延伸司法服务,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使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二是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监督体系。首先,法院执行工作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检察机关报送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及屏蔽名单,并注明纳入及屏蔽的原因,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鉴于法院与社会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现状,应由人大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或直接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听取联合惩戒工作报告及成果,并进行监督检查。

(旺苍县人民法院 克棒 王向阳)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