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甲:“马上周末了,要不要一起去玩儿剧本杀?”
乙:“玩啥?啥是剧本杀?”
甲:“你不知道吗?剧本杀是一种游戏,这几年非常火爆,可受年轻人喜欢了!”
乙:“具体是怎么玩儿的呢?”
甲:“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故事被设计成不同角色视角下的若干个剧本,几个玩家围坐在一起,一人选择一个角色并依照该角色的剧本进行扮演,一起搜集各个剧本中的关键信息并寻找故事背后的真相……”
“剧本杀”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娱乐游戏,受到许多年轻人喜爱。玩家通过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
剧本是“剧本杀”游戏的内核,“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剧本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近日,殷某某发现网购平台上有一店铺未经授权,公开售卖其原创的《将某》“剧本杀”作品,遂将该店铺经营者周某某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
殷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将某》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明自己是《将某》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提交了公证书,证明周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以5.88元的价格销售电子版的《将某》“剧本杀”作品。
周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只是想着能挣点钱,跟着别人学习开网店,买了一个价格低的商品就挂在了自己的店铺上,隔段时间登录上去看看。同时辩称自己销售的数量不多,扣除未付款订单、退单订单,以及平台服务费、广告费后,实际没有盈利,并且已经下架了被诉侵权作品的商品链接,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中,案涉作品系“剧本杀”类游戏设计所依托的游戏主题剧本,作者以每一具体角色为基础设计故事情节,并对游戏开展作道具、纲要设计,明显带有智力判断与选择,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和独创性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殷某某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光盘能够证明殷某某是案涉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该案诉讼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周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作品的资源链接,提供电子版下载,使公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害了殷某某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格,周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诉侵权作品的实际销售情况以及殷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周某某赔偿殷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保护着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即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在此提醒公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面对“剧本杀”这种新兴娱乐行业,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保护创作者的创造热情和劳动成果,也是整个行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权利人应当提高自身版权保护意识,积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业者和消费者也要从合法渠道获取他人作品,尊重他人智慧成果,才能使整个行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