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合伙纠纷跨越十余载,终于有了结果

  
2024-12-19 14:33:23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双方十多年前共同合伙经营一家电子阅览室,但因营业执照问题,电子阅览室被迫关闭,双方的合伙关系也随即破灭,随之而来的便是投资款项的偿还问题,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其中一合伙人偿还另一合伙人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013年3月,叶某某从曹某某处以58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新都某大学电子阅览室经营权,后因资金短缺,便引入李某宁、李某中作为合伙人共同投资,三方经协商后一致确定该电子阅览室的价值为40.5万元,三方平分股权,每人实际投资金额为13.5万元。同年12月,叶某某退出合伙,并以19.3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宁、李某中。2014年11月,因营业执照问题该电子阅览室关闭。后经李某宁了解,该电子阅览室实际为一场骗局,虽然名义为电子阅览室,但其实是一家私人开设在校内的黑网吧,于是李某宁便找到叶某某要求其还钱。

2016年2月,李某宁与叶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叶某某归还李某宁30万元。2021年5月,叶某某将5万元现金存入李某宁银行账户,并注明“某大学电子阅览室还款”。后因叶某某未继续偿还欠款,李某宁便将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25万元并承担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还款协议》约定叶某某归还李某宁30万元,但叶某某并未实际收取李某宁30万元。李某宁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损失有35万元,但不能进行证明,且叶某某于2013年12月退伙,后续经营风险也与叶某某无关,所以叶某某所拖欠李某宁的实际金额应当是前期投资13.5万元,及19.3万元的二分之一,合计23.15万元。叶某某已于2021年偿还5万元,所以应当归还李某宁的投资金额为18.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宁还款18.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李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