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法院:以社会观护机制 守护“特殊的你”

  
2024-12-16 15:27:40
     

程心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荣县法院首次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通过委托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的既往被抚养情况、身体状况、性格行动倾向、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双方的抚养条件等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双方发表意见,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小强(化名),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直接抚养小强,被告每月给付小强生活费,小强未成年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小强被确诊为孤独症,并被评定为智力残疾,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因长期照顾小强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足以支撑小强的康复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更具备抚养小强的能力,故诉请判决小强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荣县法院委托荣县未成年人心理成长指导中心专职教师曹晓梅、荣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肖雪担任本案社会观护员,两位社会观护员充分利用心理和教育专业社会背景知识,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既往被抚养状况,未成年人的健康状态、学习情况及性格、行动倾向,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父母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父母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性格、行动倾向等,形成书面观护报告,提供专业指导,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