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不法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洗钱”“跑分”,却有人“黑吃黑”截胡诈骗款,想到“抢台子”来钱快,而且对方不敢报警,从而产生专门抢电信诈骗团伙中负责接卡人财物的念头。日前,经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李某等人为无业人员,但又用钱大方。为轻松“捞偏门”,结合以往“跑分”经历,于是预谋结伙“抢台子”。所谓“台子”就是电信诈骗或者网络赌场团伙中负责洗钱的人,这些人掌握的资金流水多,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
为轻松“抢”到钱财,2022年3月,李某等人先在某社交软件“兼职群”放出“诱饵”,也就是找人充当提供银行卡的人去跟对方接触。确定好具体位置后,李某等人将这些洗钱的“台子”或接待“诱饵”的人强行控制,截取过账资金,或威胁“上线”打钱过来,否则就将人扭送公安局报警。
2022年3月15日,李某邀约他人假欲提供银行卡,并在“兼职群”放出“诱饵”。对方到来后,李某等人将其控制,通过打耳光、浸水等暴力方式压制其反抗,并冒充警察身份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进行威胁,进而抢夺钱财。
正是揪住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不敢报警的可能,该案无法准确确定作案次数,这也影响到了定罪量刑,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就专门对此重点关注,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李某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发现异常转账点,并与个别同伙讯问笔录进行比对,从而确定被抢人身份,最终,完善证据锁链。
与此同时,为精准指控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逐一梳理李某等团伙中个人参加次数、涉及金额,并区分主从关系。检察官表示,“我们充分论证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最终认定李某等人先后分3次抢走6人财物2万余元,属于抢劫罪‘加重情节’,并获法院判决支持。”